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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二)

财会字[1992]第25号颁布时间:1992-06-25

     1992年6月25日 财会字[1992]第25号   1401原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原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 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的计划成本或实际 成本。企业因受托加工而收到的原材料、零配件等,不在本科目核算,但应设置“受 托加工材料”备查账,记录其收发存数额。   二、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核算的企业,对于验收入库的原材料,应按计划成本 借记本科目和贷记“材料采购”、“生产成本”、“委托加工材料”等有关科目,并 将有关的材料成本差异,自“材料采购”等科目转入“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仓库发出的原材料,应按计划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委托加 工材料”、“其他业务支出”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并将应分摊的材料成本差异, 自“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转入“生产成本”等有关科目。   三、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核算的企业,对于验收入库的原材料,应按照实际成 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在途材料”等科目。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 可以采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移动平均、后进先出或分批实际等方法计算确定。材 料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在当年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上述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核算的计价方法,也适用于包装物、低值易耗品、自 制半成品、产成品等。   四、企业的各种原材料,应定期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毁损的,应查明原 因,核实处理。盘盈的原材料,应借记本科目,贷记“制造费用”科目。盈亏或毁损 的原材料,可在本科目的明细科目中,另设“待处理原材料损失”明细科目予以核算, 借记本科目(待处理原材料损失),贷记本科目(有关材料),并分别下列情况进行 处理:   (一)送交入库的残料,按估计价值,借记本科目(有关材料),贷记本科目 (待处理原材料损失);   (二)应由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偿的款项,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 本科目(待处理原材料损失);   (三)定额内的短缺,以及无法收回的超定额盘亏和报废净损失,按规定报经批 准后,借记“制造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原材料损失);   (四)属于非常原因造成的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 本科目(待处理原材料损失)。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核算的企业,对于盘亏和毁损的原材料应分摊的材料成本 差异,应自“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转入“制造费用”等有关科目。   原材料的短缺和毁损,应于年终结账前查明处理,未能及时处理的,应在会计报 告中加以说明。   上述对原材料的盘盈、盘亏和毁损的账务处理,也适用于包装物、低值易耗品。 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   本科目应按材料的类别、品种、规格和存放地点,设置材料明细账,进行明细核 算。对于进口材料,一般应单设明细账进行核算,若购买材料所用货币与记账本位币 不一致,除记录收发存数量和按记账本位币计算的单位成本和金额外,还应注明每批 进口材料的外币单位进价、进价的外币金额、运杂费外币金额、运杂费记账本位币金 额、进口关税记账本位币金额、全部实际成本记账本位币金额等。   1411包装物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包装本企业产品而储备的和在销售过程中周转使用(包括 出租或出借)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各种包装材料(如纸、绳、铁丝、铁皮等)应在“原材料”科目核算。用于储存材料、 产品而不对外出售、出租或出借的包装物,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在“固定资产”科 目核算。不作固定资产核算的物品,可以于实际使用时列入费用,或作为在用低值易 耗品,在“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内核算。   二、外购、自制和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包装物,应比照原材料的验收 入库核算,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采购”、“生产成本”、“委托加工材料”等有 关科目。   生产过程中用于包装产品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应于生产领用时,借记 “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随同产品销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于销售发出时,借记“销售费用”科目, 贷记本科目。   随同产品销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于销售发出时,按售价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 目。   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可于发出时,借记“销售费用”科目, 贷记本科目。包装物的租金收入和报废包装物的残料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 款”、“原材料”等有关科目,贷记“销售费用”科目。对于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应 设置备查账簿进行数量登记,以加强实物管理。   三、企业为了加强对周转使用包装物的管理,也可以在本科目下设置:“库存包 装物”、“在用包装物”和“包装物摊销”三个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库存和在用的包 装物,按照类别、品种或规格进行数量和金额的明细核算。周转使用的包装物,于取 得时,借记本科目(库存包装物),贷记“材料采购”等科目;于发出使用时,自 “库存包装物”明细科目转入“在用包装物”明细科目。在用包装物的成本根据使用 年限按月摊销时,将摊销数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包装物摊销)。在 用的包装物报废时,将原记成本减去已摊销数后的余额转作销售费用,共同时相应冲 销包装物原记成本及其已摊销数,借记“销售费用”科目和本科目(包装物摊销), 贷记本科目(在用包装物),报废后处理残值所得价款,冲减销售费用。   四、经常经营包装物出租而收取包装物租金的企业,应将包装物的租金收人和处 理包装物残值的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将包装物的价值摊销和修理费用, 记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五房用计划成本进行包装物核算的企业,对于包装物的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 异,应在“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每月月终,应将本月生产领用、销售发出和报 废的包装物应负担的成本差异,自“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转入“生产成本”、“销售 费用”和“其他业务支出”等有关科目。   1421低值易耗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较短、使用时不作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   二、外购、自制或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低值易耗品验收入库时,应比照原材料 的验收入库核算,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采购”、“生产成本”、“矮托加工材 料”等有关科目。发出使用或摊销时,借记“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 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于投入生产经营时一次大量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借记 “其他递延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报废时处理残值的收入,可冲减有 关的费用支出。使用部门对于在用的低值易耗品,应设置备查账簿进行数量登记,加 强实物管理。   三、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有以下三种:   (一)价值较小的,可在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费用,但玻璃器皿等易碎物品不 论价值大小,均可于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费用;   (二)价值较大的,可以根据耐用期限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三)企业也可以采用五成法摊销,即在领用时摊销50%,报废时再摊销 50%。   四、企业为了加强对在用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也可以在本科目下设置:“库存低 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和“低值易耗品摊销”三个明细科目。库存和在用的 低值易耗品,按照类别、品种规格进行数量和金额的核算,并按使用车间和部门进行 核算。   五、企业要建立低值易耗品的领用、报废、以旧换新和损失赔偿等制度,并及时 按照制度的规定办理凭证手续进行会计处理。各使用车间、部门,设置在用低值易耗 品明细账(包括数量和金额),定期与实物核对,并与财会部门的账面余额进行核对。   企业各车间、部门领用低值易耗品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领用时一 次计入成本、费用的低值易耗品,按领用的金额,借记有关的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库存低值易耗品);对于需要分销摊销的低值易耗品,按领用的金额,借记本科目 (在用低值易耗品),贷记本科目(库存低值易耗品),并将应摊销数,借记有关费 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摊销)。 企业的低值易耗品报废时,应将其原价 减去已摊销数后的余额转入有关费用,并同时相应冲减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及其已摊销 数,借记有关费用科目和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摊销),贷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 品),报废后入库残料的价值以及应由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偿的部分,应相应冲减 有关费用,借记“原材料”、“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有关费用科目。   六、采用计划成本进行低值易耗品核算的企业,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与实际成 本的差额,应在“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并应随着计划成本的转销而转入有关的 科目。   1431材料成本差异   一、本科目核算各种材料的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核算的企业,应认真制定材料计划成本目录,列出各种材 料的名称、规格、编号和计划单位成本。计划单位成本除有特殊情况可及时进行调整 外,在年度内一般不作变动。库存材料因调整计划成本所发生的差额,应自有关的材 料科目转入本科目。   二、外购、自制和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材料的成本差异应分别自“材料采购”、 “生产成本”和“委托加工材料”等科目转入本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记入本科目的借龙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记入本科目的贷方。   领用、发出或报废的各种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应借记:“生产成本”、“制 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委托加工材料”、“其他业务支出”等 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蓝字登记;实际成本小于 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三、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可按当月差异率计算,也可按上月差异率计算。 如领用的是本月购入的材料也可按该批材料的差异率计算。计算差异率的方法,一经 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在当年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当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的成本差异) ÷(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上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x1 00%   四、本科目应按材料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明细核算的企业,也可以不设本科目,而在有关材料 科目或在不同的材料类别之下。分别设置材料成本差异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1441委托加工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   二、发交外单位加工的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和成本差异),应付的加工 费用和应负担的运杂费、税金等,都应记入本科目的借方;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材料 的实际成本和退回材料的实际成本,应记入本科目的贷方。本科目的月末余额为加工 中材料的实际成本。   三、本科目应按加工合同和受托加工单位设置明细账,记录发出材料的品名、数 量、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和成本差异)、发生的加工费用、运杂费、税金等,退回 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和成本差异),以及加工完成的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 划成本和成本差异)等资料。   1451自制半成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自制半成品的实际成本。   自制半成品是指经过一定生产过程中并已检验合格交付半成品仓库但尚未制造完 成为商品产品。仍需继续加工的中间产品。   外购半成品(外购件)应作为原材料处理,不在本科目核算。从一个车间转入另 一个车间的自制半成品,可以在“生产成本”科目内结转,也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生产完成验收入库的自制半成品,应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 本”科目。   从仓库领用自制半成品继续加工时,应按实际成本,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 记本科目。   对外销售的自制半成品,视同产品销售处理,应按实际成本,借记“产品销售成 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库存自制半成品的类别、品种、规格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自制半成品,也可采用计划成本核算。   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应增设“1452自制半成品成本差异”科目,核算 自制半成品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并应按月分摊颌用或发出的自制半成品的成 本差异。   五、不单独计算自制半成品成本的企业,可以不设本科目。但应另设备查账簿, 对仓库或车间存放的自制半成品进行详细的数量登记,以加强实物管理。   1461产成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有的产成品的实际成本,包括库存的产成品,已经发出但 尚未实现销售的产成品,存放在门市部准备出售的产成品,以及发出展览的产成品等。   二、生产完成验收入库的产成品,应按实际成本自“生产成本”科目转入本科目; 售出的产成品的实际成本,应自本科目转人“产品销售成本”等科目。由于销售以外 的其他原因(如企业自用、捐赠、盘亏等)而减少的产成品,如税法规定需要缴纳工 商统一税的,应视同产品销售处理;不需要缴纳工商统一税的,可将其实际成本自本 科目直接转入有关的科目,不作销售处理。   三、本科目应按产品种类、名称、规格和存放地点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各种产成品也可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核算。   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应增设“1462产成品本差异”科目,核算产成品 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并应按月将产成品成本差异按照存销比例进行分配,将 售出产成品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五、有委托其他单位代销(或寄售)产品的企业,应增设“1472委托代销商 品”科目。企业应与受托代销单位订立代销合同,规定代销单位应于售后及时、定期 或至少按月报送已销产品清单(载明售出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单价和销售金额, 应扣的代交税金和代销手续费等),并将货款净额及时汇交企业。企业将委托代销的 产品发交受托代销单位时,应按成本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 代销单位报来的代销清单时,应按销售金额,借记“应收账款-XX代销单位”科目, 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科目;按已代扣代交税金和代销手续费等,借记“销售税金” 科目和“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科目,贷记“应收账款-XX贷销单位”科目。同 时按代销产品的成本,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收 到供销单位汇来货款净额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xx供销单 位”科目。   六、有受托为其他单位供销商品产品的企业,可设置“受托代销商品”备查账簿, 用单式记账法记录受托代销商品的增加和减少金额。受托代销商品售出时,按售价借 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XX托销单位”科目;应 交受托供销商品的销售税金,借记“应付账款-XX托销单位”科目,贷记“应交税 金”科目;应收代销商品的手续费,借记“应付账款-XX托销单位”科目,贷记 “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将代销商品的贷款净额(货款减去应代交的税金和应收手续 费后的余额)汇交委托代销单位时,借记“应账款-XX托销单位”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科目。   七、有外购商品(指自外单位购入不需要进行任何加工或装配,就可以单独作价 或与本企业的产品配套出售的商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应单独设置“排创外购商品” 科目核算。外购商品应以进价和入库前的运输、装卸等费用为实际成本,作为记账依 据。   1471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并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定销售收 入实现的企业发出的产成品实际成本。   二、产成品发出时,应按产成品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   三、在每期销售实现(包括第一次收取货款)时,应按本期应收的货款金额,借 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科目;同时按产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 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 本科目。   四、企业实际收到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   为了简化核算手续,分期收款的销售收入中所含的利息部分,可不单独核算。   五、如果购货人因无力偿付货款而将产品退回,可按本科目账面余额,借记“产 成品”科目,贷记本科目。产品退回时,企业如有尚未收到货款但已结转销售收入和 相应的销售成本的,应先将这部分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冲回,再按该产品的账面余额, 借记“产成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销售对象等设置明细账或设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备查账薄, 详细记录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数量、售价、成本、已收取的货款和尚未收取的贷款等 有关资料。   1491存货变现损失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年度终了时,对困残次、陈旧、冷背等原因需要降价处理的 产成品和可以对外销售的自制产成品所提取的变现损失准备。   二、年度终了,企业应填列需降价处理的存货清单,并计算这部分存货的可变现 净值。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实际成本的,差额即为应提取的存货变现损失准备。企 业于第一年提取时,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于以后年度提取时, 如果应提取的存货变现损失准备金额大于本科目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产品销 售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小于本科目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 “产品销售成本”科目。   三、已提取变现损失准备的存货于处理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 款”等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科目,同时按售出存货已提的损失准备金额,借 记本科目,按其账面实际成本,贷记“产成品”科目,按借贷方差额,借记“产品销 售成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有关产成品和自制半成品的种类、名称、规格和存放地点设置明 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应作为“存货”项目的减项反映。   1501长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直接向其他单位投出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现金、实物和无形 资产,以及购入的不准备在一年以内变现的股票和债券。   二、企业进行股票投资或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投资时,应按实 际支付的款项或按合同、协议等约定的实物、无形资产等的作价加交易费用等有关费 用,借记本科目,按实际交付的金额或投资资产的账面金额,贷记“银行存款”、 “固定资产”、“工业产权及专有技术”等科目,以旧的固定资产投资的,还应按已 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借贷方的差额,借记或贷记“递延投资损失”科目。   购买股票的价款中如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的,应将该部分股利从长期投资成本 中减除,并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   三、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投资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得股利时,应借记“银行 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对于购买股票价款中含有已宣 告发放股利的,还应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   四、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的企业,应根据被投资企业本年税后利润和其他投 资人权益的新增部分,按企业所占份额计算长期投资的调整数,借记本科目,贷记 “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如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或减少其他投资人权益,应 借记“营业外支出-投资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从被投资企业分得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对于购买股 票价款中含有已宣告发放股利的,还应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   五、企业进行债券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 科目。如果价款中含有截至购买日止的应计利息,还应借记“其他应收款-应计利息 收入”科目。   会计期间终了,应计算至期末时应计未收利息。如购入债券价格与债券票面价格 相等,应于计算应计未收利息时,借记“其他应收款-应计利息收入”科目,贷记 “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如购人债券价格高于或低于债券票面价值的,其差 额为购人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应当在债券到期前按《制度》规定的方法摊销,于计算 应计利息时,按应计利息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应计利息收入”科目,按本期应 摊销的溢价或折价金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按借贷方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投 资收益”科目。   如果溢价或折价的金额不大,企业也可以在年终计算应计利息时,将本年应摊销 的溢价或折价金额一次摊销。   企业实际收到利息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计利息 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科目。   六、长期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按该项投资的账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已久账的应计未收利息或应收股利, 贷记“其他应收款-应计利息收入(或应收股利)”科目,按借贷方差额,贷记“营 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投资损失”科目。   1511拨付所属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拨付给所属各个独立核算但不独立纳税的附属企业的资金, 附属企业收到企业拨来的资金,应在“五里公司拨入资金”科目核算。企业与附属企 业之间以及各附属企业之间团购销和其他业务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和收付款项等,应在 “内部往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和“公司拨入资金”科目内核算。企业对独立核 算独立纳税的附属企业进行的投资,应在“长期投资”科目内核算,也不在本科目核 算。   二、企业在将银行存款拨付附属企业时,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在将固定资产等拨付附属企业时,应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等科目,如为旧 的固定资产,还应将已计的折旧同时借记“累计拆旧”科目。   1601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的原价。   企业应依照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作为核算的依据。   二、企业增加的固定资产,应按原价借记本科目,并按不同的来源贷记下列科目。   (一)投资人投入的固定资产,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如系旧的固定资产, 应按原价和累计折旧分别记账,即按原价借记本科目,按累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 科目,同时,还应按由企业负担的计入固定资产原价的各项支出,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按借贷方差额(即议定的价格)贷记“实收资本”科目。原价和累计拆旧不 明确的,应估计原价和累计折旧入账。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科目。   (三)自制、自建完成的固定资产,贷记“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等科目。   (四)接受捐赠取得的固定资产,贷记“资本公积-捐赠公积”科目。如系旧的 固定资产,应按估计的原价和累计折旧,分别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同时还应按由企业负担的计入固定资产原价的各项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借贷方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捐赠公积”科目。   三、企业对于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可增设“1621固定 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 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 变价所得的价款,入库的残料价值,由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偿的款项等,借记“银 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清理 净损益,应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清理,其净损失在筹建期间应自“固定资产 清理”科目转入“开办费”科目;在投入生产经营以后,应转入“营业外支出-非常 损失”科目。   (2)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清理的,如该项固定资产与工程施工直接有关, 其净损益应自“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如该固定资产与工程施 工不直接有关,其净损益在筹建期间应转入“开办费”科目,在投入生产经营以后, 应转入“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收益”或“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收益”科 目。   四、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定期清理盘点,至少每年应清查一次。盘盈、盘亏的固定 资产,应核实情况,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重置完全价值借 记本科目,按累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净值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 盘盈”、“在建工程”或“开办费”等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报经批准后, 按净值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在建工程”或“开办费”等科目,按 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原价贷记本科目。   五、企业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按固定资产类别和使用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并应设置“固定资产卡片”,按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六、企业如有对租入固定资产进行改良而发生的支出(不包括增加设备等固定资 产),应通过“其他递延支出”科目核算。   七、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企业,应增设“1631融资租入固定资 产”、“ 1641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和“2221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 付款”三个科目。租入时,借记“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融资租入固定资 产应付款”科目。根据租赁合同规定按期支付租金(包括分期支付的固定资产价款、 价款的利息和手续费等)时,借记“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财务费用-利息 支出”、“管理费用-其他”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租人的固定资 产价值不大且期限不长,利息和手续费也可以不单独核算。按期计算融资租入固定资 产折旧时,借记“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租 赁合同到期,付给出租单位最后一次价款,租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归企业时,应借记 “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融资租人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累计折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1611累计拆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企业应根据规定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等,按月计算折旧,并按固定资产的 使用部门分别借记“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有关科目,贷记本 科目。   筹建期间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应借记“在建工程”、“开办费”等 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在月份内增加或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折旧,从下月起计算折 旧;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照计折旧,从下月起停计折旧。   四、固定资产折旧足额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算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 产不补计折旧。   五、固定资产因扩充、翻新或技术改造等原因而调增原价的,应按调增后的原价 减去已提折旧和估计残值后的金额,除以相应延长后的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年折 旧额;如增值后的固定资产不能延长使用年限的,则应按原尚可使用年限计算。   六、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   七、企业发生的大修理支出,可直接计入有关的费用科目。为了均衡成本负担, 企业也可以预计大修理支出,根据企业的大修理计划,在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内平均预 提,实际发生支出时冲减预提费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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