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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扩大规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协字[2000]26号 颁布时间:2000-03-24

     2000年3月24日 财协字[200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现将《会计师事务所扩大规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会计师事务所扩大规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规模化、规范化、多元化发展,现对事务所扩大规模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事务所扩大规模的指导思想: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事务所组织 形式和规模结构提出的要求,适应我国会计市场对外开放、平等竞争的需要,更好地 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服务。 二、事务所扩大规模的目的:事务所通过扩大规模,多元化经营,增强竞争能力, 提高市场占有率,规范内部管理,强化执业质量控制,提高执业质量、服务水平和承 担风险的能力。 三、事务所扩大规模遵循的原则 (一)平等自愿。事务所扩大规模,相关各方均应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互利的 原则,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以行政手段干预事务所扩大规模,也不得指定事务所扩 大规模的形式。 (二)权责明晰。事务所扩大规模,要针对所采取的具体形式,通过订立协议等方 式,明确相关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处理好各种法律关系。 (三)结合实际。事务所扩大规模,应根据自身业务工作发展需要,选择适合自身 特点的方式进行。 (四)依法实施。事务所扩大规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国 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四、事务所扩大规模的方式: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结合注册会计 师行业的特点,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提倡事务所采取合伙制的组织形式经营,采取紧 密型方式扩大规模。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目前事务所扩大规模,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 式: (一)实行合并。事务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合并后事务 所组成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统一承担法律责任,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 制、人员培训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   事务所合并,可以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内的事务所之间进行,也可以在不同省级行 政区的事务所之间进行。   事务所合并后,经审批,原合并事务所一方或某一部分可以成为合并事务所的分 所。   (二)设立分所。事务所因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所在市、县以外的地区发起设立 分所。事务所及所设立的分所为一个经济实体,由事务所统一承担法律责任。   分所是事务所的派出机构,其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人员培训等方 面接受事务所的统一管理。   (三)吸收专业人员。事务所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吸收各种专业人员。从其他事 务所吸收的注册会计师,应办理转所手续。 从其他事务所吸收注册会计师及其他从业人员后,有关事务所达不到规定办所条 件的,应当到所在地省级财政机关办理终止或注销手续,并依法办理其他手续。   事务所扩大规模的有关审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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