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宣传贯彻实施《总会计师条例》问题的通知
财会字[1991]4号颁布时间:1991-02-06
1991年2月6日 财会字[19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
部队财务部:
国务院1990年12月31日第72号令,发布了《总会计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重要配套法规,《条例》
的发布实施,对加强会计工作,强化经济管理,对推进治理整顿和改革、开放,对贯
彻落实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精神和1991年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促进国民
经济持续、稳定、协同发展都有重要意义,现将宣传贯彻实施《条例》的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应结合贯彻落实全国会计工作会议和会计工作"双先"表彰大会精
神,作出学习、宣传《条例》的部署,在今年内采取适当形式,分别不同对象组织学
习、宣传《条例》,做到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人和分管经济工作
的领导,都能通过学习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掌握《条例》的基本要点和精
神,明确自己在贯彻实施《条例》中的责任;总会计师、财会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
人员)能较系统地学习《条例》并理解、掌握各项规定的精神实质,明确职责权限,
同时结合学习《条例》总结工作经验,改进工作和提高工作水平。各地区、各部门、
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运用报刊、杂志和广播、黑板报等多种宣传手段,向广大经
济工作者和职工群众宣传《条例》的有关内容和规定,提高职工群众对发布实施《条
例》重要意义的认识。
二、积极推动各单位依法设置总会计师
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的规定,推动、督促和帮助本
地区、本部门所属大中型企业依法全部设置总会计师。对于暂时没有适当人选的单位,
应积极创造条件、采取调配.培训等措施尽快配备,今后应将是否依法设置总会计师
作为大中型企业会计工作升级的必备条件进行考核。
根据工作需要需设备总会计师的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各级财政、财务管理
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方案,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逐步
配备总会计师。
《条例》实施后,原《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设置总会计师的几项规定(草案)》
中关于"可以先设置副总会计师"等规定已经废止,今后除已依法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
因工作需要可设副总会计师作为总会计师的助手外、均不再设副总会计师。对于《条
例》发布实施前已设置的副总会计师,凡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应按规定任命程序确
认为总会计师;对暂不完全具备规定任职条件的,应采取培训等相应措施,帮助其提
高素质,尽快按规定程序任命确认,对于个别完全不具备规定任职条件的,应按规定
程序进行调整。
三、切实抓好总会计师岗位培训工作
培养和造就大批合格的总会计师人才,是全面贯彻实施《条例》的必要条件。各
地区、各部门要把总会计师岗位培训工作纳入在职会计人员培训规划,取得有关部门
的支持与配合,在做好在职总会计师岗位培训工作的同时,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总
会计师的后备人才,做到人才选拔、人才培训、人才任用统筹规划,落到实处。
四、组织总会计师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支持总会计师依法履行职权
明确总会计师的地位和职责权限,保障总会计师依法履行职权,是《条例》的核
心内容。在贯彻实施《条例》中,各地区、各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总会计师总
结交流工作经验,研究共同关心的业务问题。同时,对总会计师履行职权情况进行检
查、了解,支持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对于阻碍甚至打击报复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
权的案件,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清情况,依法严肃处理。要依照《条例》规定,对
工作中成绩显著的总会计师,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中严重违法违纪或渎职的总会计
师,依法给予处分。
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条例》的实施办法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条例》
的贯彻实施过程中,及时研究《条例》执行中的各种具体问题和工作发展中出现的新
情况、新问题,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对某些需由全国作
出统一规定的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条例》规定制定的实施办法,要按照国务院《法规、规章
备案规定》的有关要求,报国务院备案;同时,请抄送财政部一份备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号(《总会计师条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