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管理的通知
财会字[1991]53号颁布时间:1991-08-14
1991年8月14日 财会字[1991]5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统计局:
随着治理整顿的深入进行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各有关部门和各级领导都十分
重视会计工作和统计工作,注意利用会计信息和统计信息。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提供
的信息在加强经营管理和经营决策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各方面需求的不
断增加,多头布置会计、统计报表,随意要求企业报送报表和增加报送份数,随意增
删报表项目,项目内容解释口径不一等问题也十分突出,使企业会计、统计人员负担
越来越重,同时也严重影响了报表的质量。
为了尽快改变这种不正常状况,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对进一步加强企业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根据现行会计、统计法规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分别负责全国各类企
业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的统一管理工作,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财会、统计机构负责
所属企业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的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统计部门负责本地区
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的管理工作。
二、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分别负责全国统一的企业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的设计和
布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的财政(财会)、统计部门根据本
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可在全国统一的企业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的基础上进行必要
补充。财政部门、统计部门在设计、布置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时,尽量考虑有关综合
部门的要求,有关综合部门一般不得向基层单位布置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所需会计
资料和统计资料,应从财政部门、统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现有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中搜集;需要增加少量必要指标的,应提请财政部门、统计部门解决;确需下发会计
报表、统计报表的,应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统计部门审批同意,并在报表右上角标明
制表机关名称、表号、批准机关名称及批准文号。未标明上述字样的会计报表和统计
报表(包括以搜集数字为主的调查提纲)为非法报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拒绝
填报,各级财政、统计部门有权废止。
三、各级财政(财会)、统计部门布置企业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时,其指标应尽
量消除重复。使用部门管理中需要的分析指标,应由使用部门通过报表计算分析求得,
不应向企业布置;不属于会计、统计核算范围的指标,不应在会计报表、统计报表中
布置。
四、企业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报送的时间、单位、份数等,均应严格按现行会计
制度、统计制度的规定执行。需要更改的,通过修订制度解决。有关部门临时需要企
业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的,应通过各级财政部门、统计部门解决。未经财政部门、统
计部门同意,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向企业索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企业有权拒绝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