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土地计提折旧问题的复函
财会便字[1997]22号颁布时间:1997-07-09
1997年7月9日 财会便字[1997]22号
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
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在
"待摊投资"科目核算,工程完工时,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通过出让方式取得
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你局来信反映的该厂
属于国有企业,按规定在建设期间应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办理竣工决算
后,执行分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该企业采取有偿划拨方式购买无限期土地使用权所
支付的价款,在该厂建成办理竣工决算时计入房屋建筑物价值,并随房屋建筑物计提
折旧,符合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