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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会[2000]1017号颁布时间:2000-08-08

     2000年8月8日 财会[2000]1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 协会:   最近,一些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请示,要求 明确事务所扩大规模、设立分所的有关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各地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应积极支持事务所上规模、上水平工作,对 事务所因合并以及业务发展需要而提出设立分所的,应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分 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协字[2000]28号)等有关规定,尽快予以审批。 对于合并后的事务所提出设立分所的,上述文件中规定的事务所设立分所条件中的有 关指标,可以合并各方的相应指标合计数计算。   二、合并后事务所为一个独立经济实体,统一承担法律责任,按独立审计准则等 职业规范承接业务,出具业务报告。除了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必须由事务所总所出具业务报告并加盖事务所总所公章外,如业务工作中确实需要, 经事务所总所书面授权,事务所分所可在总所授权范围内,以事务所分所名义签订业 务约定书,出具业务报告,加盖事务所分所公章,并同时注明已经事务所总所授权。   三、事务所分所是事务所的派出机构。事务所总所应对分所的人事、财务、执业 标准、质量标准、人员培训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特别应根据各个分所具体情况制定 并实施有效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并指定事务所总所或分所的业务负责人专职负责业 务质量的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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