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你行《关于对交通银行中央股分红问题的意见的函》的复函
财商字(90)第73号颁布时间:1990-04-09
1990年4月9日 财商字(90)第73号
中国人民银行:
你行银函〔1990〕24号《关于交通银行中央股分红问题的意见的函》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央财政领导小组1986年 1月25日办公会议纪要和国发〔1986〕81号
《国务院关于重新组建交银行的通知》中“交通银行是和其他专业银行平行的全
国性银行,是国务院直属局级的经济实体。……在基建、物资、劳动工资、财务、
人事……等方面,在有关部门单独立户”的规定精神,我部于1986年8月14日以
〔86〕财商字第178号通知交通银行在我部单独立户,并抄送你行。这与1984年
设立中央银行时,国务院国发〔1983〕 146号《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的决定》中明确:“中国工商银行……,作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的经济实
体,……在基建、物资、劳动工资、财务、人事……等方面,在有关部门单独立
户”一样,均在我部单独立户。因此,交通银行的财务管理和利润分配等均应按
财政部规定执行。
关于交通银行筹建初期所需10亿元资本金问题。鉴于当时财政困难,故根据
中央财政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精神,我部仍仿照对工商等银行的资本金的处理办法,
从你行国家信贷基金中划转,我部在批复你行1986年和1987年度会计决算时已冲
减。当时你行并未提出异议,因此,代表国家控股的理应是财政部,中央股份分
红所得应按财政部规定上交财政和转增中央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