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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保险公司建立机电产品出口信用保险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财商字(88)第496号颁布时间:1988-10-24

     1988年10月24日 财商字(88)第496号     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保险分公 司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保险分公司:   根据国阅〔1988〕 100号《关于机电产品出口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精 神,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机电产品扩大出口,同意建立机电产品出口信用保险, 现对保险公司建立机电产品信用保险的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开办机电产品出口先用保险业务,财务及其经营成果纳入保险 总公司统一核算。   二、机电产品出口信用保险业务1989年起在小范围内试行,取得经验以后再 逐步推广。为促进此项业务的开展,解决分年拨给的四千万美元赔款准备金所需 人民币配套资金,从1989年1月1日起至1990年年底止将保险公司系统的调节税 率由现行的15%调减为7%。调减8%调节税增加的保险收入由保险总公司转作总 准备金,用于机电产品信用保险赔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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