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13种名酒等商品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商字(89)第432号颁布时间:1989-10-18
1989年10月18日 财商字(89)第4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
为了配合客运票提价措施出台,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物价局决定在客运票提
价的同时,降低13种名酒等商品的销售价格,根据国务院会议精神和我部(86)
财商字第305号文件的规定,现对13种名酒等商品降价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作如
下规定:
一、降低13种名酒的计税基础价格以后,生产企业的名酒库存,其降价损失
一律由企业随销售随处理,不调整库存价值。商业批发、零售企业的名酒库存,
放开价格时原作增加流动资金处理的,按照1989年9月4日的实际库存数量和分品
种的降价金额(新老计税基础价格的差额),计算调整库存商品的帐面价值,减
值部分,相应冲减国家流动资金,其中库存减值额大于国家流动资金的,其差额
部分作损益处理;放开价格时原未作增加流动资金处理的,其降价库存损失,随
销售随处理,不调整库存价值。
二、纯毛毛毯、电冰箱等商品的降价以及电风扇等应季商品的季节性降价,
其库存降价损失一律随销售随处理,不调整库存价值。
三、13种名酒和纯毛毛毯、电冰箱、电风扇等商品降价以后,承包企业一律
不调整承包利润基数,企业在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资金和计提
职工奖励、福利基金时也不得剔除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