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财会法规 > 正文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13种名酒等商品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商字(89)第432号颁布时间:1989-10-18

     1989年10月18日 财商字(89)第4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   为了配合客运票提价措施出台,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物价局决定在客运票提 价的同时,降低13种名酒等商品的销售价格,根据国务院会议精神和我部(86) 财商字第305号文件的规定,现对13种名酒等商品降价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作如 下规定:   一、降低13种名酒的计税基础价格以后,生产企业的名酒库存,其降价损失 一律由企业随销售随处理,不调整库存价值。商业批发、零售企业的名酒库存, 放开价格时原作增加流动资金处理的,按照1989年9月4日的实际库存数量和分品 种的降价金额(新老计税基础价格的差额),计算调整库存商品的帐面价值,减 值部分,相应冲减国家流动资金,其中库存减值额大于国家流动资金的,其差额 部分作损益处理;放开价格时原未作增加流动资金处理的,其降价库存损失,随 销售随处理,不调整库存价值。   二、纯毛毛毯、电冰箱等商品的降价以及电风扇等应季商品的季节性降价, 其库存降价损失一律随销售随处理,不调整库存价值。   三、13种名酒和纯毛毛毯、电冰箱、电风扇等商品降价以后,承包企业一律 不调整承包利润基数,企业在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资金和计提 职工奖励、福利基金时也不得剔除计算。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