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商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油脂、大豆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商字(90)第284号颁布时间:1990-08-15
1990年8月15日 财商字(90)第2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粮食厅(局)、人民银行分行:
根据国家物价局、商业部〔1990〕价农字53号《关于1990年调整油脂(油料)
收购价格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油脂(油料)、大豆定购价格调高后的有关
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菜籽油(籽)、花生油(仁)、棉子油(籽)、芝麻油(料)、茶籽油
(籽)葵花籽油(籽)、豆油、大豆的定购价格调高后,国家库存的平价食油和
大豆,按1990年 3月31日的库存数量和原统购价与调高后统购价的差额计算,调
增帐面金额。其中,属于国家周转库存部分增加“国家流动资金”;属于国家储
备部分,增加“特种储备资金”。外贸企业库存的出口食油、大豆,不调整帐面
金额,发生的差价随销售随列损益处理。
二、油脂(油料)比例收购价格调高后,新增加的超购加价款,由中央财政
负担。新增加的统购价款,由用油地区或单位负担。预算上列“粮油价差补贴”
支出科目,不得在粮食企业收入中退库。新增食油加价款的具体拨补与结算办法,
按财政部、商业部(85)财商字第49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豆油、大豆定购价调
高后,新增加的价款由用粮油地区或单位负担,预算上列“粮油价差补贴”支出
科目,也不得在粮食企业收入中退库。
三、农村返销食油和大豆的价格,凡已实行购销同价的,按调整后的比例价
供应;凡按统购价供应的,按调整后的统购价格供应。城镇按统销价供应的食油
和大豆,其统销价格不变。
四、食油和大豆定购价格调高后,从1990年4月1日起,其省际间调拨价格和
计划内出口拨交价格相应按调整后的统购价为基础作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