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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实行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复核制度的通知

财评字[1999]95号颁布时间:1999-03-11

       1999年3月11日 财评字[1999]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为促进评估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评估执业水平,确保资产评 估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改进资产评估确认工作的通知》(财评字 [1998]136号)要求,财政部决定从1999年起对资产评估项目实行 抽查复核制度,现就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抽查复核制度的范围。各级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在资产评估项目 立项、确认过程中,可根据审核工作的需要,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和复核, 抽查复核的范围包括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项目、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以及需要抽 查复核的资产评估项目。   二、抽查复核的内容。抽查复核的内容包括对评估项目的评估过程、方法、 结果等基本情况的检查和核实,具体包括:   (一)评估人员是否具备资格;   (二)评估工作底稿是否完整;   (三)现场勘察工作记录是否齐全;   (四)产权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五)有关资产清查函证工作是否进行;   (六)评估参数资料选取是否合理;   (七)评估操作工作是否规范;   (八)影响评估质量的因素考虑是否周全;   (九)内部审查复核制度是否健全;   (十)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进行抽查复核的其它内容。   三、抽查复核项目的确定方法,确定实行抽查复核的资产评估项目,一般采 用以下两种方法:   (一)随机确定。由省级以上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报项目情况随机 选取确定抽查复核的项目。   (二)有针对性的确定,由省级以上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针对审核确认中发现 问题较多、质量较差的项目,或有关方面举报提请监督的项目,直接确定抽查复 核。   四、抽查复核的组织方式,抽查复核工作采取直接抽查复核和委托抽查复核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直接抽查复核,由省级以上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已完成 或正在进行的项目直接进行抽查复核。   (二)委托抽查复核。由上级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级主管部门组织 人员并抽调少量评估机构的有一定经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实行混合编组,坚 持利害回避制度的前提下,进行抽查复核。   五、抽查复核的处理政策。在抽查复核过程中。如发现违反资产评估管理法 规的,由省级以上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立案处理,具体政策如下:   (一)对评估机构内部审查复核制度不健全,评估操作方法不规范的,责令 评估机构限期整顿,建立健全内部制度。   (二)对评估机构违反现行资产评估管理制度,无评估工作底稿或工作底稿 不完整,无现场勘察记录或现场勘察记录不齐全的,对其评估报告暂不受理,责 令评估机构补充完善。   (三)对评估机构在评估项目中弄虚作假,无市场询价依据,选用参数资料 不充分,评估结果存有疑问的,宣布其评估报告无效。   (四)对评估机构和人员在评估项目中作弊或与企业串通作弊,提供虚假报 告,欺骗投资者,按现行行政处罚法规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评估资格或暂 停其执业资格。   六、组织实施抽查复核的各级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当地资产评估协 会加强联系,经常沟通情况,对在抽查复核中受到处理、处分的评估机构和人员, 由资产评估协会记录在案,并作为办理注册、年检等重大事项的主要参考因素。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地 区全年抽查复核工作认真进行总结,写出专题报告并在次年3月底以前上报财政 部,同时抄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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