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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换发事务所执业证书及注册会计师证书实施办法》的通知

(98)财协字第24号颁布时间:1998-11-26

     1998年11月26日 (98)财协字第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同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换发事务所执业证书及注册会计师证书实施 办法》经财政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换发事务所执业证书及注册会计师证书实施办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清理整顿第三阶段的工作已经结束,根据中国注册会计 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关于清理整顿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通知》(会协字 [1997]183号)的要求,经过清理整顿验收,全行业换发新的会计师(审计)事 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证书和新的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新证书)。为了 做好新证书的换发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换证时间   换发新证书分三批进行,具体换证时间,第一批1998年12月10日至31日, 第二批1999年1月20日至2月10日,第三批1999年2月11日至3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应于1998年 12月10日前、1999年1月20日前,分别将第一批、第二批合格事务所及注册会计 师汇总表(见附表一)上报中注协,并于1999年1月20日前,将申请换发临时执 业证书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汇总表(见附表二)、第三阶段检查验收后撤销事 务所汇总表(见附表三)、第三阶段检查验收后注销注册会计师汇总表(见附表 四)上报中注协。   二、换证对象  第一批换发新证书的合格事务所为第三阶段检查验收合格,且至1998年11 月30日止仍然符合法定办所条件的事务所,对这些合格事务所中经第三阶段检查 验收合格的注册会计师,同时换发新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二批换发新证书的合格事务所为第三阶段检查后,未列入第一批合格事务 所名单但通过整改已完全达到整改目的,且至1998年12月31日止符合法定办所 条件的事务所,对在这些事务所执业的合格注册会计师,以及第一批换证的事务 所1998年12月31日前新增加、尚未领取新证书的合格注册会计师,同时换发新 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凡是受到投诉举报未调查处理或与案件有关尚未结案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 暂缓换发新证书。  第三批解决遗留问题。   对暂时未达到法定办所条件,或存在其他问题正在整改,但当地经济发展确 实需要保留的事务所,由省级注协提出名单并提供必要的资料,经中注协认定, 报财政部批准后发给事务所临时执业证书,对在这些事务所执业的合格注册会计 师,发给新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正在整改的事务所, 如果同一城镇存在2个或2个以上达不到法定办所条件事务所的,应鼓励其联合、 合并,并对联合、合并后的事务所发放事务所证书或临时执业证书;对达不到法 定办所条件又不愿意联合、合并的,不发临时执业证书。   三、换证程序  换发新证书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中注协将第三阶段检查验收合格的事务所及其合格注册会计师名单通知各 省级注协。   2.省级注协通知所属事务所提交换证所需资料。   3.事务所向省级注协申请换证并提供有关资料。  4.省级注协审查事务所提交的资料,将审查合格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名单 与中注协通知的合格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名单进行核对,并填写合格事务所及 注册会计师汇总表,在汇总表备注栏对增加或减少的注册会计师说明原因,并将 汇总表及有关资料上报中注协。  5.中注协对省级注协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合格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报经财 政部同意后发文认定,将新证书统一交由省级注协发给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   6.中注协统一在全国性报刊上对合格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公告;对已经 批准临时执业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由省级注协在当地省级报刊上公告。   四、换证所需提供的资料   事务所向省级注协提交换证的书面申请并附送以下资料:   1.事务所批准设立文件的复印件。  2.事务所原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3.事务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事务所1996-1998年交纳会费的收据复印件。  5.注册会计师名单、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人才交流中心或 者事务所主管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原件(或者离退休证书原件及复即件)、 1996年至1998年参加省级注协及中注协培训班的证书复印件。   6.事务所其他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人事证明原件。  7.省级注协要求的其他资料。   省级注协向中注协提交书面报告并附送以下资料:  1.第一批合格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汇总表。  2.第二批合格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汇总表,以及事务所向省注协提交的所有 资料的复印件。  3.申请换发临时执业证书的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汇总表和事务所向省级注 协提交的所有资料的复印件,以及换发临时执业证书的情况说明。   4.第三阶段检查验收后撤销事务所汇总表。  5.第三阶段检查验收后注销注册会计师汇总表。   6.中注协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其他有关事项   新证书自1999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旧证书可使用到1999年4月30日。  各省级注协应认真做好新证书的换发工作,中注协将在发布换证的公告中公 布举报电话,并在换证工作结束后对各省级注协的换证工作进行抽查,发现事务 所及注册会计师弄虚作假的,中注协和省级注协应当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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