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财会法规 > 正文

关于制止颁发地方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通知

(98)财会字第13号颁布时间:1998-04-14

     1998年4月14日 (98)财会字第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的实施,对于客观公正地选拔会计人才,促 进会计人员学习业务、提高素质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但在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过程中,个别地区违背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统一管 理的政策,擅自降低考试合格标准,发放地方性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影响 了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质量,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严格会计专业技术资 格考试工作制度,维护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严肃性,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资 格考试工作和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监督管理,经财政部、人事部研 究决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 发[1995]1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会计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级别的合格标准,不得擅自降低合格标准和印制、颁发地方 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维护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   二、各地人事(职改)和财政部门,接此通知后,尽快组织对本地区、本部 门执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凡是自行降低会计专业 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颁发地方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一律无效。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1998年5月底前将检查结果报财政部、人事 部和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