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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折旧资金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工字(97)第120号颁布时间:1997-05-05

     1997年5月5日 财工字(97)第120号 国家电力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力 公司所属公司:   现将《国家电力公司折旧资金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折旧资金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七年五月五日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折旧资金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筹集国家电力公司必要的经营资金和再投入资金,根据国务院 《关于组建国家电力公司的通知》(国发〔1996〕48号)和现行工业财务会计制 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力公司年度集中的折旧资金原则上按全资子公司(含集团公 司的全资子公司,下同)1996年度决算实际提取的折旧额为基数,乘以规定的比 例计提。   折旧资金集中比例采取逐年提高,分步到位的办法,即:1997年 9%,1998 年10%,1999年11%,2000年为12%。2000年以后集中的比例及折旧额基数, 由财政部商国家电力公司另行制定。   第三条 各全资子公司年度应上缴国家电力公司折旧资金的具体数额,由国 家电力公司根据第二条原则提出集中计划,商财政部同意后下达。   第四条 国家电力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折旧资金的集中和使用管理。集中的折 旧资金要在国家电力公司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单设账户进行核算。   第五条 国家电力公司各全资子公司上交的折旧资金实行按季预交、决算结 算办法。各全资子公司应在每季度末后15日内将应上交的折旧资金一次上交到国 家电力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各全资子公司应按时上交折旧资金,不得拖欠。   第六条 国家电力公司集中折旧资金使用范围:   (一)公司对全国联网、跨区送电项目的资金投入;   (二)公司对重大电源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入;   (三)公司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投入;   (四)公司对科研、教育、通讯、调度、设计等事业单位的资本性投入;   (五)公司处理重大事故、自然灾害所需的恢复性资本投入;   (六)公司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专项支出。   第七条 集中的折旧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年度使用预算按照“先筹后用、量 入为出”的原则,由国家电力公司商财政部确定。其中列入支出预算用集中折旧 资金建设的大中型项目,由国家电力公司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立项手续。 对于竣工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验收标准和规定进行工程验收,确保资金 使用效益。     第八条 国家电力公司向下属子公司集中折旧资金的计划及下达的折旧资金 使用计划应抄送财政部驻有关省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九条 国家电力公司应严格按财政部批准的收支预算集中折旧资金,不得 擅自扩大集中范围和提高集中标准。   使用集中折旧资金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预算用好集中折旧资金,禁止将资金 挪作他用。对违反规定的,除收回折旧资金外,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 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国家电力公司拨付的折旧资金,作为国家电力公司的资本金投入。   第十一条 国家电力公司集中折旧资金的年度执行情况,应单独编制年度收 支决算,年度终了,随国家电力公司年度财务决算一并报财政部核批。   第十二条 财政部负责对国家电力公司集中折旧资金收支预算和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规定对各子公司上交的折旧 资金及下拨折旧资金的使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应加强对集中折旧资金收取、使用的核算, 有关财务会计核算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商财政部制定。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财政部商电力工业部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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