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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水电前期工作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97)财工字第118号颁布时间:1997-06-03

     1997年6月3日 (97)财工字第118号 电力工业部:   现将《水电前期工作周转金管理办法》发给你部,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 么问题,请及时函告。   附件:水电前期工作周转金管理办法    附件:水电前期工作周转金管理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提高水电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效益, 进一步推动水电前期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财 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及《财政部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水电前期工作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国家用于水电前期工作 的专项资金,周转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二条 周转金的来源   (一)国家专项安排的水电前期工作经费;   (二)按有关规定已回收和应回收的水电前期工作经费;   (三)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和逾期占用费;   (四)周转金存款利息;   (五)其他用于水电前期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 周转金的使用原则   (一)按照有偿方式投放,到期收回,周转使用;   (二)符合水电发展规划,确保周转金专款专用,促进水电前期工作;   (三)实行项目管理,优先扶持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的项目或单位;   (四)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以盈利为目的, 不搞商业性金融活动,不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证券、期货、房地产等项目。   第四条 周转金使用对象和范围   (一)周转金用于水电项目前期工作,包括河流河段规划、预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等;   (二)周转金借款单位为水电项目业主或水电项目的主管单位。   第五条 周转金借款条件   (一)借款项目具有可行性。借款项目经过充分论证,技术上可行且具有较 好的经济效益;   (二)借款项目须由有债务承担能力的单位提供的经济担保,或由借款单位 的主管部门作出在借款人不能还款时代其偿还债务的承诺;   (三)借款单位必须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能为水电项目前期工作提供一定 数额的配套资金;   (四)借款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责任心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第六条 周转金借款的申请和审批   (一)符合借款条件的单位可向周转金管理部门申请周转金借款。申请单位 应以国家确定的河流规划、建设任务为依据,按项目提出申请,并上报该项目前 期工作的论证分析报告及有关技术资料(包括已完成的前期工作内容及有关批文) 和分年用款、还款计划;   (二)电力工业部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具体负责对申请项目的审查和评估 工作。   (三)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电力工业部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双方 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周转金借款的期限   周转金借款期限一般为三年,最多不超过五年。   第八条 周转金借款的占用费   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周转金借款要收取占用费。具体占用费率由电力工业 部按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   第九条 周转金借款的偿还   (一)借款单位必须按合同按期偿还周转金及占用费。工程立项开工的,周 转金及使用费列入工程概算,从工程的基建投资中偿还;以前未列入工程概算的, 可以补列概算或从工程的不可预见费中偿还。有关建设单位要在本年度基建投资 计划中列入应偿还资金并按计划拨付。工程尚未立项开工的,借款单位要做好还 款安排,按期归还周转金借款;   (二)借款到期后,借款单位不能按期偿还周转金及占用费的,由担保单位 或借款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偿还。   第十条 周转金借款的违约处理   (一)逾期不还的,按周转金本金余额每天加收 1‰的逾期占用费,并在借 款未还清之前不再安排新的周转金借款;   (二)对擅自挪用所借周转金的,除收回本金、占用费外,不得向挪用单位 发放新的周转金借款。   第十一条 周转金借款的管理与监督   (一)电力工业部应按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的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和支出帐户,要加强周转金管理,将周转 金纳入中央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核算周转金的发放及回收情况。每 年年初将编制的周转金收支计划,并入电力工业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报经财 政部批准后作为缴存、核拨资金的依据;年度终了,按规定编制周转金收支决算, 并入电力工业部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报财政部审批;   (二)电力工业部应按财政部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发放周转金借款, 并建立周转金项目跟踪反馈制度,及时了解周转金借款项目执行情况,确保周转 金合理使用。对周转金呆帐要定期清理,并按规定程序处理;   (三)电力工业部可授权有关单位作为周转金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周转 金的立项、投放、回收、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工作;   (四)借款单位应完善本单位周转金管理及核算制度,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 制,确保周转金专款专用;   (五)负责管理和使用周转金的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财经 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违者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发放、使用水电前期工作 周转金的单位和项目实行不定期的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加强管理建议 报告财政部。   第十三条 电力工业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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