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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0号——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审计

财协字[1999]6号颁布时间:1999-02-04

       1999年2月4日 财协字[1999]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 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是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重要会计 信息由计算机处理生成的情形。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 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应当 考虑其对审计的影响,但不应改变审计目的和范围。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充分关注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对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 及内部控制的影响,并考虑对审计工作的以下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了解内部控制的程序;   (二)对固有风险及控制风险的考虑;   (三)符合性测试及实质性测试程序的设计与执行。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计算机信息系统,以计划、指导、监督和 复核审计工作。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应当 考虑是否需要计算机信息系统方面的专门技能,必要时,可利用专家工作。   注册会计师利用专家工作时,应当遵循《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2号——利 用专家的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审计计划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内部 控制,以利于制定合理的审计计划,确定有效的审计方法。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对可能受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影响的审计工作制定计 划时,应当了解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重要性、复杂程度及审计所需信息的可获得性。   第十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对会计报表整体有重要影响,注 册会计师还应当了解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并考虑其对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评估 的影响。   第四章 内部控制研究、评价与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在研究、评价内部控制及评估审计风险时,应当考虑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以下特征:   (一)缺乏交易轨迹:   (二)同类交易处理的一致性;   (三)缺乏职责分工;   (四)在特定方面发生错误与舞弊行为的可能性较大;   (五)交易授权、执行与手工处理存在差异;   (六)其他内部控制依赖于计算机处理;   (七)有利于加强管理监督;    (八)有利于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的利用。   第十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内部控制包括一般控制和应用控制,注 册会计师应当对其进行研究和评价。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研究和评价一般控制时,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组织与管理控制;   (二)应用系统开发和维护控制;   (三)计算机操作控制;   (四)系统软件控制;   (五)数据和程序控制。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研究和评价应用控制时,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输入控制;(二)计算机处理与数据文件控制;(三)输出控制。   第十五条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具体准 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的要求,评估会计报表重要认定的固有风险 和控制风险,并考虑其可能对会计报表或组成部分产生重大错报、漏报的影响。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在制定和实施审计程序时,应当充分考虑计算机信息 系统环境对审计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将审计风险降低至 可接受的水平。   第十六条 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注册会计师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施审 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一)手工审计方式;   (二)计算机辅助审计方式;   (三)以上两种方式结合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准则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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