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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全国税务机关互联网站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5]112号颁布时间:2005-07-04

     2005年7月4日 国税发[2005]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局内各单位:
  随着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和互联网用户飞速增长,互联网已经成为传播信
息、服务大众的重要渠道。近几年来,各级税务机关紧跟时代发展潮流,积极利用互
联网站进行政务公开、税法宣传和纳税服务,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各地在互联网
站建设和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有些地方对网站在税收工作中地位和作用认
识不高,网站定位不明确;网站建设缺乏统一规划,上下级税务机关以及国、地税局
之间没有建立信息共享和功能互动机制,不能形成合力;内容不规范,重点不突出,
没有很好反映税收工作特色;管理制度不健全,运行维护得不到有效保障,存在安全
隐患等。为解决存在问题,规范建设、加强管理,促进全国税务机关互联网站健康有
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网站工作的领导
  加强税务机关互联网站建设和管理,是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的有效途径。《国务
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
》(国发[2004]10号)和《中
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
12号)要求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推进电子政务,扩大政府网上办公的范围,为人民
群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做好税务机关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推进
政务公开,加强税法宣传,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优
化纳税环境,有利于税务机关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
行政成本。总局领导十分重视税务机关互联网站工作,多次强调要加强税务网站建设
和管理,充分利用税务网站落实和推进依法治税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领导要提高认识,把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
加强对网站工作的领导。要按照规范统一、高度集中、突出重点、信息共享的原则,
以公开政务、宣传税法、服务纳税人为宗旨,积极推进网站建设和管理。要理顺机制,
明确职责,配备专门业务和技术人员,保障必要的经费,为办好网站提供必要条
件。
  二、规范统一,积极推进网站建设
  (一)按省级集中方式建设网站。各地税务机关互联网站应当按照省级集中的方
式进行建设,规范网站域名,实行分级管理和维护。地市级税务机关应在省级税务机
关互联网站上建立子站,县级税务机关可在地市级税务机关子站上建立子站。目前尚
未建立网站的省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省级集中的模式,在2005年底以前完成网站
建设工作;尚未建立网站的市县级税务机关,应在2006年底以前建立子站。已经
建立网站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暂时继续运行,但要在2007年底前转变到省级集
中的网站建设模式。凡今后新建设的省级集中网站的建设方案必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
批。
  (二)明确网站主办部门和职责。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是互联网站的主办
部门,负责网站日常管理。依托网站的纳税服务工作由征管部门(包括纳税服务中心)
负责。技术部门负责网站所需的网络、软硬件平台和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办部门做好网站信息维护工作。网站主办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1.组织协调本单位网站建设工作;
  2.网站管理系统的应用和管理;
  3.栏目设置、页面制作、信息采集和发布;
  4.协调相关部门对有关栏目信息进行处理;
  5.对网站信息内容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上级领导;
  6.对下级税务机关网站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7.及时掌握本地区社会上涉税网站基本情况,发现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
汇报。
  (三)实现信息共享。各级税务机关互联网站要实现信息共享。下级税务机关互
联网站税收政策和征管文件信息应与上级税务机关互联网站同步更新,同时增加本单
位发布的税收政策和征管文件信息。税务机关互联网站要与互联网上办理涉税事务的
应用系统,12366纳税服务系统实现网络互通、系统互联、资源共享。国家税务
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探索共同建设网站的机制。
  (四)规范网站内容和形式。各级税务机关互联网站应当围绕服务纳税人,重点
开设组织机构、职能、领导简介、办公地址、联系电话、政策法规、税务新闻、办税
指南、网送税法、税收法规库、纳税咨询、表格和软件下载、意见箱、投诉举报、网
站搜索、网站导航等栏目。不要开设与税收工作关系不紧密的栏目,如娱乐、聊天等,
不要大量转载社会新闻。
  税务机关互联网站页面设计要庄重、美观、大方,突出重点,体现税收工作特点。
网站中文名称、英文译名、域名、网站标志和宣传语应规范统一。中文名称使用本单
位全称;英文名称使用中文名称的规范英文译名;域名应放在页面显著位置;网站标
志使用税徽;网站宣传语使用当年的税收宣传月主题和口号。
  (五)规范网站行为。各级税务机关在互联网上建立的网站,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不得向纳税人收取任何费用。各级税务机关互联网站登载或转载稿件,应征得著作权
人同意;对于价值较高的稿件,可适当支付稿酬。
  三、突出重点,不断提高网站服务水平
  (一)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税务机关互联网站是本单位面向社会的一个重要窗口,
发布的信息反映税务机关的观点。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坚持正
确的舆论导向,注意做好对社会网站的舆论引导工作,为税收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
围。要加强对发布信息的审核把关,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互联网信息服务
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十五条规定范围的信息,不得发布不利于税收
工作开展和有损税务机关形象的信息。开设论坛的,对论坛主题要采取先审批后发布
的处理方式并实时进行监控,杜绝非法和不良信息在网站上发布。
  (二)提高政务信息公开水平。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
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如实公开”
的原则,编制规范的信息公开目录,健全工作机制,规范税务网站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网站工作人员应当随时采集、筛选、报批信息,经领导审批可以发布的信息,必须当
天发布。网站工作人员发布信息应当严谨细致,确保无误。
  (三)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各级税务机关要以优化纳税环境和提高税法遵从度为
目标,充分发挥互联网不受时空限制的优势,加大税法宣传力度。要全面、及时、准
确地发布最新税收政策法规文件,构建权威、完整、查询便捷的税收法规库,广泛开
展网送税法活动,为纳税人提供零距离的税法服务。要加强税法解读,对新发布的税
收政策法规,要详细阐述政策出台的目的和背景,多用实例的方式进行解释,使纳税
人易于理解、便于操作。要创新网上税法宣传形式,充分利用FLASH,漫画、手
机短信等网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税法。
  (四)全面公开办税流程。各级税务机关要将涉及纳税人的所有办税事项在网站
上公开。要对现有的办税流程进行梳理,确保办税指南和办税流程准确有效,简单明
了,没有遗漏,与实际情况一致。办税流程更改后,要及时进行更新和公告,确保纳
税人周知。
  (五)加强纳税咨询服务。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站,加强纳税咨询服
务。要组织好本机关各单位及时、准确回答纳税人的问题。要注意收集汇总常见的纳
税咨询问题和答案,建立纳税咨询知识库,供纳税人查询,提高纳税咨询效率。
  四、健全制度,确保网站安全稳定运行
  (一)建立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互联网站信息采集、审
批、发布制度。确定信息采集范围、信息发布审批流程、排版规范、具体时限要求等,
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职责。
  (二)建立信息存档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互联网站信息存档制度。认真保
存信息审批底稿(或日志),做好重要电子信息备份。属于归档范围的,按年度向本
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不属于归档范围的,在本部门保存3年后,报办公厅(室)
领导审批后销毁。
  (三)建立信息安全和应急制度。各级税务机关互联网站应配备防火墙、防病毒、
防黑客攻击等网站安全防护系统。建立网站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建立
网站安全应急处理机制,以保证在紧急情况下,及时恢复网站数据和服务。
  (四)建立网站绩效评估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网站绩效评估制度,以推动
和引导税务机关互联网站工作有序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将以本通知的相关要求为
标准,不定期组织全国税务机关互联网站绩效评估工作,并通报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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