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2月18日 计经贸[2000]161号
根据国务院议定事项,为有效解决国内棉花积压问题,简化操作程序,减轻企业
负担,鼓励企业使用国产棉加工出口产品,保持并扩大我国纺织品及服装出口市场和
出口规模,我们制定了《国产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
执行。
附件:国产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决定,为解决国内棉花积压,简化操作程序,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
业使用国产棉加工出口产品,保持并扩大我国纺织品及服装出口市场和出口规模,特
制定本办法。
一、国产棉以出顶进,是指以国产棉顶替进口原棉、棉纱和棉坯布加工产品出口。
国产棉进入经海关批准的以出顶进监管库(以下简称监管库),以及加工出口企业从
监管库购买国产棉,均需向海关办理出、进口通关手续。
二、外贸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会同当
地生产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加工出口能力和往年加工贸易进出口棉花、棉纱、棉布
的实绩,对使用国产棉加工出口企业资格进行审核认定,企业名单报当地海关备案,
并抄送当地财政厅(局)、国税局和有关银行;审核国产棉以出顶进购棉合同,审批
相应的加工制成品出口合同,加工出口合同有效期为6个月;对经审核具备资格并已
签订国产棉购销合同和加工出口合同的加工企业,按申请的先后顺序及合同需要,办
理批件(不办进口许可证)。
三、海关管理。海关总署根据本办法第四条指定的三家出口商的申请,审定并公
布国产棉以出顶进监管库。监管库所存国产棉出库手续按现行加工贸易政策办理,也
可直接报关出境。各地海关凭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的批件和合同,按现行加工贸
易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核发加工贸易手册,并进行监管、核销。
国产棉以出顶进深加工结转,按现行加工贸易政策管理。
进入监管库的国产棉存期应不超过1年。如到期后,在海关核定的期限内(3个
月)仍未办理出库手续的,由海关按《海关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棉花经营。新疆棉花以出顶进的供货业务,由中纺棉花进出口公司、新疆自
治区棉麻公司和新疆农垦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口商)负责经营;新疆以
外的其他产区棉花以出顶进的供货业务,由中纺棉花进出口公司负责经营。出口商凭
出口货物报关单到海关办理棉花入库出口手续。在同等质量、价格情况下,出口商应
优先组织新疆棉供货。按国际棉花标准保证供棉质量,按购棉企业要求提供国家出入
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商检证明。出口商须提前将国产棉以出顶进计划报国家计委、外
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后方可执行。要将签订合同及履约情况按半月一报,于每月月中
日和月末日分别上报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和财政部。
加工出口企业自行或委托地方有进口经营权的公司(出口商除外,下同)与出口
商比照国际市场价格签订国产棉以出顶进购棉合同。交货地为国产棉以出顶进监管库,
加工企业凭加工贸易货物进口报关单办理出库进口手续。付款可采用国际通行的银行
信用证或全额现款、托收、银行承兑汇票方式。
五、税务、银行信贷、外汇管理政策保障。出口商所在地国税局凭国产棉进入监
管库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按5%的
增值税退税率为出口商办理退税。但以出顶进国产棉未经加工,从监管库直接出境的,
不可再次办理退税。加工出口企业用以出顶进国产棉加工的制成品出口后,所在地国
税局按加工贸易方式办理制成品出口退税。
商业银行对使用以出顶进国产棉的出口加工企业,凭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加工
贸易批件和加工出口合同,根据商业银行信贷原则、贷款条件与合同需要,提供短期
流动资金贷款。具体贷款期限由银行与企业商定。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到期归还。
国内企业向三家出口商购买以出顶进国产棉,可以用人民币结算,也可以用自有
外汇结算,但不得购汇支付。国产棉以出顶进用外汇结算,不需办理外汇核销。
六、以出顶进项下购买的国产棉及其加工制成品,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在
境内销售、转让、抵押或移作它用。
加工出口企业使用国产棉以出顶进超过审批加工期限未能出口的,经省级外经贸
主管部门批准,可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延期后,仍不能按期将制成品出口,
需要内销的,海关按加工贸易规定追缴产品原材料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及缓税利息;
税务部门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对未经批准擅自内销或其他走私偷逃税款的,按《海关
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本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等八部
委联合下达的〈印发《关于新疆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经贸[1
999]35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国产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境内使用外汇购买以出顶进国产棉花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出顶进国产棉花退税暂行管理办法
为鼓励从事加工贸易的纺织企业使用国产棉花顶替进口棉加工生产产品出口,解决
国内棉花积压问题,现决定对以出顶进国产棉花比照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政策,
具体办法如下:
一、中纺棉花进出口公司、新疆自治区棉麻公司和新疆农垦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出口商)将国产棉运入由海关监管的以出顶进监管库(以下简称监管库)
后,可凭有关凭证向其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退(免)税手续。
二、对出口商销售的以出顶进国产棉,免征其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其进项税额按
5%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出口商向加工出口企业销售国产棉可开具出口发票,不得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以出顶进国产棉未经加工而从海关监管库直接出口的,不再办理退税。
三、以出顶进国产棉实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管理。对供棉方销售
给出口商的国产棉,凡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6]8号文件的规定缴纳税款,并开具“税收(出口货
物专用)缴款书”。
四、出口商销售国产棉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月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
请表”,并持国产棉进入监管库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出口货
物专用)缴款书等凭证,向其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退税。
五、对加工出口企业使用国产棉加工生产并出口的货物,其税收管理办法比照进
料加工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办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0
14号文件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
六、国产棉供棉方和出口商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要按照出口退税有关规定,严格国
产棉的征、退税管理,及时办理征、退税手续。
七、其他有关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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