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23号颁布时间:2005-03-15
2005年3月15日 财税[2005]23号
大连、青岛、浙江、宁波省(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关税收政策通
知如下:
一、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予以免征。
二、上述免税范围仅限于应由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缴纳的税收。
三、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包括大连、黄岛、镇海、舟山4个储备基地。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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