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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三达奥克化学有限公司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6]140号颁布时间:1996-04-01

     1996年4月1日 国税函[1996]140号 北京、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 湖北、湖南、广东、四川、贵州、云南、新疆、甘肃省(市、区)国家税务局,大连、 青岛、宁波、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三达奥克化学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按现行办 法缴纳增值税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我的请示》(大国税发[1996]23号)。来 文反映大连三达奥克化学有限公司是总机构设在大连市从事工业、民用洗涤剂、清洗 剂、水处理剂、除垢剂、保护溶剂、特殊化工制品及配套工具生产与销售的中美合资 企业。1992年开业以来,该公司一直通过在北京、上海、天津等25个地区设立 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现将该公司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 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将其货物移送分支机构时,视 同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时也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出售给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所需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   二、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应由其总机构汇总向大连市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 业所得税及地方所得税。   以上,请通知所属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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