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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做好纳税申报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3]13号颁布时间:2003-04-28

     2003年4月29日 国税发明电[200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防止“非典型肺炎”的传播扩散,进一步做好在“非典”防治期间纳税申报服 务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特就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本着对纳税人和办税人员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做好纳税申 报场所的通风、消毒和防病工作,为纳税人和办税人员提供清洁、安全、可靠的办税 环境,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严防交叉感染。   二、在申报期内,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在做好优质服务的同时, 加强与纳税人的联系,错开上门申报时间,安排纳税人实行分期分批申报纳税,并要 大力提倡和推行邮寄申报、网上申报、电话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避免纳税人和申报 时间过于集中。   三、在疫情严重地区,采取以上措施以后,仍不能缓解纳税申报紧张情况的,为 防止疫情扩散,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延长纳税申报期限。2003年5月的 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0日;2003年6月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15日。 在此期间,个别纳税人因疫情等特殊原因仍不能按期申报的,可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 关酌情批准进一步延期。各地税务机关要采取各类有效方式,做好延长纳税申报期限 的宣传告知工作,尽速将有关精神周知纳税人,做到家喻户晓。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制订应对突发疫情的工作预案,纳税服务厅如有税务干部发 生疫情,应及时隔离治疗,并对纳税服务厅进行严格消毒,组织好后备工作人员及时 上岗,确保纳税申报和其他纳税服务工作正常进行。   在贯彻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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