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税收政策 >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04]42号颁布时间:2004-03-05

     2004年3月5日 财税[2004]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 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 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1999]43号)执行时间已于2003年底到期。为继续支持国 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国务院各部 门机关服务中心执行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对机关服务中心有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税收 征免政策,继续按照财税字[1999]4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 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