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税收政策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3]1111号颁布时间:2003-09-30

     2003年9月30日 国税函[2003]1111号 北京、河北、江苏、安徽、湖北、湖南、河南、四川、贵州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49号)下发后,有关地区询问,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 公司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如何处理。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为了支持铁路企业改革和平稳过渡,保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免征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 函[2002]851号)继续执行至2003年12月31日止。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