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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已缴税金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387号颁布时间:2003-12-26

     2003年12月26日 国税函[2003]13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3]128号)的规定,青藏铁路建设期间参建单位发生的与青藏铁路建 设有关的营业税、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予 以免征。现将已征收的应免征税款的退税问题明确如下:   凡2001年青藏铁路建设开工后,参建单位已经缴纳的符合财税[2003] 128号文应免征的税款应一律退还纳税人。请各地税务机关接到本通知后将应退未 退的有关税款尽快退还纳税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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