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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49号颁布时间:2003-12-23

     2003年12月23日 国税发[2003]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 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有关精神,现将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 品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 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 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 元。?   农产品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依据现行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确定,并报总局备案。?   “以销售农产品为主”是指纳税人月(次)农产品销售额与其他货物销售额的合 计数中,农产品销售额超过50%(含50%),其他货物销售额不到50%。?   二、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是国家鼓励社会就业、提高经营者收入的重要措施,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对于从事农产品以外其他货物销售的纳 税人,要严格执行起征点调整政策的规定,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应一律免征增值税, 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变通政策。?   三、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 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80号) 规定,加强对销售非自产农产品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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