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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101号颁布时间:1996-06-06

     1996年6月6日 国税发[1996]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已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此,国务院发出了《国务 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附 后)。为了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通知的有关精神,做好该法施行前的各项准 备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颁布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将学习和贯彻行政处罚法摆上重 要的议事日程。行政处罚法的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 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 有重要的意义。   该法对原有行政处罚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进一步统一和规范了行政处罚行为。 作为国家重要执法部门的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和深入贯彻行政处罚法。各级税务机 关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和培训,使广大税务干部全面准确地掌握行政处罚法的基 本原则和各项规定,自觉遵守和执行行政处罚法。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干部,在学习 贯彻行政处罚法方面要起模范带头作用。   二、认真做好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废止工作。对涉及行政 处罚内容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各级税务机关要进行认真清理,并积极向有关部门 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今后,省级和省以下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 任何形式的行政处罚,对已有的行政处罚方面的规定,要明文废止。要使广大税务执 法人员周知,行政处罚法生效以后,税收规范性文件不能再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强化对税务行政处罚的监督和检查,提高税收执法水平。行政处罚法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国务院通知指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及其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根据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承担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为此,各级税务机关的法制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将行 政处罚的监督检查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抓紧抓好。今后一段时期,行政处罚的设定 权、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当场处罚、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的分离制度的执行情 况,将成为行政处罚检查的重点。   目前,税收执法过程中违法处罚、不当处罚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税务干部队伍执 法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各级税务机关对这一问题要有清醒的认识。要把贯彻行 政处罚法与税收执法检查结合起来,了解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 问题,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其工作的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四、各级税务机关在学习贯彻行政处罚法的过程中,要重点掌握、研究该法实施 后可能会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在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有关的制度建设等方面, 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以书面形式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总局将在此基础上,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和统一部署,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为契机,全面改善税收执法工作,树立良好的 执法形象和执法权威,促使整个税收执法工作出现一个新面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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