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3]109号颁布时间:2003-09-11
2003年9月11日 国税发[2003]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03年以来,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总局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工作部署,坚持依法
治税,不断加强征管,狠抓基层建设,有力地促进了各项税收工作的发展,税收收入
实现了稳步增长。但是,一些地区在贯彻税收政策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认识不端
正、落实不到位、执行打折扣的问题,个别地区甚至收“过头税”;同时,还有少数
地区存在着擅自越权减免税收的问题。为全面准确地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方针
政策,确保税收职能作用的正常发挥,按照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工作会议要求,现
就进一步做好税收政策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为了实现促进社会稳定、支持各项改革、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区域经济协调
发展等社会经济政策目标,近一时期,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再就
业税收政策、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减轻农民负担的税收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
展的税收政策等。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准确地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做到执行中不偏离、
不走样、不打折扣,不随意扩大政策界限,不越权减免税,保障各项税收政策真正落
实到位,努力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预期目标。
依法组织收入和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是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能,各级税务机关和
广大税务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正确处理组织收入与落实税收政策的辨证关系。
一方面,要坚持“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
要全面、依法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不落实国家税收政策也是收“过头税”。因此,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做到“两个坚决”,即坚决防止和制止弄虚作假、收“过头税”,
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切实维护好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广大税务干部应当充分认识到,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是在税收领域贯
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大政方针、实施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步骤。各地、各级税务机
关和广大税务干部一定要把认识提高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上来,把思
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方针政策上来。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干部要把依法落
实好税收政策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要带头学习、掌握好各项政策要点,
精心组织、周密筹划系统内外的贯彻方案,对政策落实效果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毫
不动摇、不受干扰地坚持依法治税,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
策。同时,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要求,针对新情况、
新问题,加强税收立法和政策调研,及时提出完善现行税收政策的意见与建议。
二、实出重点,坚决贯彻好再就业税收政策
再就业问题是我国当前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全面准确地落实好再
就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是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突出任务。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
税务干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以人民利益为重,饱
含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深厚感情,深入细致地做好这项政策的落实工作。当前,要重点
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级税务机关要同时做好对税务干部和对下岗
失业人员两个方面的政策宣传工作;要广泛开展到社区、劳动职业介绍所、企业送税
收政策活动,把国家制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与申请办理减免税的资格条
件、程序步骤予以公示,推行“阳光作业”;要针对不同对象,采取各种有效形式,
突出政策宣传的效果。为方便各级税务机关宣传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总局编写了国
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答记者问(见附件),各地要认真
学习、贯彻,指导本地开展再就业税收政策宣传工作。各地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
政策宣传的内容,以更加切合本地的实际情况。
(二)深入细致地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工作需要,创造性地
开展纳税服务工作。如:可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办税专用窗口;可
为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开辟“再就业减免税审批工作绿色通道”,
提供“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审核审批程序,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能在最短的时间内享受
到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着力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在服务中执法,将公
正执法作为对纳税人最好的服务。要大力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建立有效的考核、监
督办法,使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落实在机制上得到保障。要建立执行过错追究制度,对
拒不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或者落实不到位的,对擅自扩大政策执行范围或未按政策规
定擅自越权减免税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明确要求,确保各项税收任务圆满完成
各级税务机关在落实各项税收政策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内
部协调,争取外部合作。凡是税务机关自己能够做到的,一定要想方设法,尽力尽快
地完成;凡是涉及税务机关不同部门的,一定要加强协调,密切合作,决不能因为内
部协调不畅而导致政策落实不到位;凡是需要与其他部门配合才能完成的,税务机关
要主动寻求合作,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齐心协力地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
为了减轻基层税务机关的压力,对于因依法落实税收政策而影响完成税收计划的,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实事求是地逐级上报,由总局核减税收计划。对由于主观原因,应
当依法减免税收却未减免而导致2003年后期税收收入偏高的,总局在编制
2004年税收计划时将不考虑翘尾因素。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全面落实各项税收政策的同时,不断加强税收征管,发现薄弱
环节,挖掘征管潜力;要严格控制新欠,有计划地清理陈欠,防止收入起伏过大;要
坚决防止和纠正各种越权减免税行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同时,要坚决防
止和纠正收“过头税”行为,梳理历史积淀的收入“包袱”,根据收入情况,逐步予
以消化,以夯实收入基础,实现税收收入的可持续稳定增长。
附件:学习政策 宣传政策 落实政策 积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国家税务
总局有关负责人就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答记者问
今年8月,中央召开再就业座谈会。根据此次会议精神,9月初,经国务院批准,
《财政部、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
政策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执行,记者就如何理解再就业税收优惠
政策以及政策落实等问题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
记者:去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今年8月,中央
又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座谈会,在短短一年的时间内,中央连续召开两次再就业会议,
您认为其重要意义是什么?
有关负责人:就业和再就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
一个突出问题,解决得好与否,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党中央、国
务院对此一直高度重视,短短一年时间内,连续召开两次会议,对促进就业和再就业
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充分体现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
对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极端关切。积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是摆在各级政
府部门面前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税务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充分发挥税
收的职能作用,为国分忧,积极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记者: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中,税收政策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您
认为税收可以发挥什么作用?
有关负责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是税务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也是税务部门义
不容辞的责任。正如您所言,税收是国家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一个重要政策手段。在
这方面,税收政策有其自身的优势,它具有受益面广,受益直接以及受益快等特点,
能够有力地促进就业与再就业,政策效果较为明显,党中央、国务院也对我们税务部
门寄予厚望。就以中央最近召开的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为例,会议明确的三条政策界限
以及四个在执行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政策问题,其中共有四项涉及到税收政策。我们
今天颁布实施的《通知》就是为了贯彻落实此次会议精神,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
定的。自去年再就业工作会议以来,我们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在正
在发挥出积极的效果。据统计,截止目前,已经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
人员累计达到37.6万多人,减免税收19.99亿元。我们相信,《通知》的颁
布实施,必将进一步促进就业与再就业。
记者:在已有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通知》在哪些方面做了进一步的完善、
调整或明确?
有关负责人:结合税收工作实际,《通知》主要对三个方面的政策问题进一步作
了规定:一是延长了再就业税收政策的执行期限,原来政策规定优惠期限最长截至到
2005年底,现在明确凡是2005年底之前符合优惠条件规定的,从事个体经营
的下岗失业人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
辅业改制所兴办的经济实体,都可享受最长期限为三年的税收优惠,直至期满为止。
二是将税收优惠政策放宽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
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只要他们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
认定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
优惠。三是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其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原
来的3年以上期限调整为1年以上期限(合1年),并享受相应期限的优惠政策。这
三条政策是中央根据再就业工作面临的新情况作出的重大决策,它的颁布实施使现有
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更加符合再就业工作的实际,政策环境更为宽松,并更具可操
作性,适应了进一步促进再就业工作的迫切需要。税务部门还将抓紧会同劳动保障部
门制定下发具体的操作办法,以利政策的执行。
记者:包括《通知》在内,税务部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您能否
简要介绍所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
有关负责人:《通知》进一步完善了我们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在,我们已经
初步形成了一个结构合理、覆盖广泛、多层次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归纳起来,
主要有三类:一是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目
前,我们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给予了税收优惠。
国家还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减轻了他们的税费负担。二是鼓
励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型、商业零售
企业以及劳动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
所得税、营业税等方面都给予了相应的优惠政策。三是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
安置富余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因此而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凡符合条件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记者:在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方面,都有那些具体的税
收优惠政策规定?
负责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方式。目前,在已经
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中,约有30%是自谋职业。为了鼓励扶持更多的下岗失
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轻他们的负担,国家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
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
得税,并且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而且,自2003年1月1日起,国家还较大幅
度地提高了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3年免税期满,如果
达不到规定的起征点,可以免缴个体经营的增值税、营业税。
记者:在鼓励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方面,有那些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负责人:服务型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就业容量大,而劳动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
业以及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则具有适应下岗失业再就业的特点,
为了鼓励这些企业吸纳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国家给予了相应的减免税收优惠。
新办企业是新增就业岗位的主要渠道。国家对此给予了较大力度的优惠:在
2005年底前,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以上的,给予3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吸纳比例不足30%的,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占企
业职工总数比例的倍数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即每吸纳1%,减免2%的企业
所得税;对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只从事零售业务的,按同样的规定条件可以享受除营
业税以外的政策优惠(因为商业企业不纳营业税)。
对于现有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国家同样给予税收优惠;
对于现有服务型企业以及只从事零售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在2005年底前,如果
其新增岗位中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以上的,可以在3年
内,每年享受减征30%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于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不
论新办企业还是现有企业),以及劳动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及街道社区具有加
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2005年底前,每吸纳一个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即可
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企业所得税不足扣减的,还可结
转下一年继续扣减,但连续扣减不得超过两年。
记者:在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方面,有那些具体的税收优
惠政策规定?
有关负责人: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实行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发挥内部潜力分流
安置富余人员,有利于保持企业和社会稳定。因此,国家对去年中央12号文件下发
后这类辅业改制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规定只要符合以下四个条
件,就可以享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
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
多元化;(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含)以上;(4)
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记者:据我们了解,现有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多数是在去年中央12号文件下
发后出台的,也有一些是在此之前制定的,现在《通知》又作出了一些新规定。请问,
这些新老政策如何衔接,在政策执行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有关负责人:去年中央12号文件下发前,我们已经出台了一些有关就业和再就
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如鼓励第三产业的新办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的劳动就业
服务企业、鼓励下岗职工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种社会服务、鼓励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自谋
职业等。在新的再就业政策出台后,上述老的政策仍然有效。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实际
情况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关于政策的执行期限问题,每个政策还有一些差别。比如,去年新出台的鼓励下
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明确的截止时间,即在2005年以前符合条件
的,才能享受三年的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2006年以后再符合条件的,就不能享
受。而1994年出台的劳服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的税收政策没有截止时间,不论
是什么时候新办,只要安置了60%以上的城镇待业人员经认定后,都可享受三年免
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还有第三产业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办企业,只要符合产业
政策,不论什么时候新办,也可自开办之日可享受一年免税的政策。
记者:通过您的介绍,我们感到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已经比较丰富了。现
在,大家关心的问题是,如何保证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负责人:促进再就业,关键在落实。针对全国各地不同程度存在的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难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改进各项工作,切实保障各
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一是切实加强对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领导,不折不扣地落实执行。各级税
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不及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要正确理解落实促
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与扶持税源的辨证关系,决不能怕税收减收而打
折扣。因落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影响完成税收计划的,国家税务
总局将予核减税收计划。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不偏离、不走样、不折扣。
二是要广泛开展送政策活动,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级税务部门要深入到
居民社区、劳动职业介绍所、企业等地,宣传政策、解释政策,切实帮助企业和下岗
失业人员用足用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送去党和政府的关怀。要充分利用大众媒体,
积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切实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不仅让企业和下岗
失业人员,包括税务人员都能了解优惠政策的内容,还了解掌握办理优惠政策的具体
程序。
三是要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做好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工作。要在办
税服务厅设立专门窗口,指定专人为下岗失业人员和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承办减免税
等事宜。开辟“再就业减免税审批工作绿色通道”,做到“专人负责、优先受理、优
先审核、优先审批”。简化减免税申请审核审批手续,限定审核审批时间,提高工作
效率,使下岗失业人员和相关企业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四是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税务部门能做的工作,一
定要尽快做到位;凡是需要其他部门合作的,要通过协调机制,主动沟通,积极协调
配合。在税务部门内部,要大力推进依法治税,积极推行执法责任制,将再就业政策
的落实确定到具体的税收执法环节中去,并通过实行过错追究,对不落实再就业税收
政策或落实不到位的,以及擅自扩大政策执行范围或未按政策规定擅自审批减免税的,
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税务部门还要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机制,加
强对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意义重大,税务部门任重道远。我们要在以胡锦涛
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全
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和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坚决落实好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
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为推动实现就业与再就业工作目标、促
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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