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税收政策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预备役部队营房建设所涉耕地占用税、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2]956号颁布时间:2002-11-08

     2002年11月8日 国税函[2002]956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预备役141师高炮团营房建设用地征税问题的请示》(陕地税发 [2002]9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 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的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组成部分。预备役部队占用耕地用于 军事设施建设属现行耕地占用税政策规定的免税范围,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军事 设施属现行契税政策规定的免税范围。   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对预备役141师高炮团占用你省咸阳市秦都区耕地修建营 房应免征耕地占用税,对其承受土地使用权应免征契税。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