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交纳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财会字[1988]89号颁布时间:1988-11-24
1988年11月24日 财会字[1988]89号
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计划单列市
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成都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第11号令、第17号令和我部财工字第502号、
522号文件的规定,现对国营工业企业交纳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如下:
一、企业购买印花税票,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减)记“银行存
款”等科目。应纳税额较大或贴花次数频繁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采取以缴款书
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应于交纳税款时,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科
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应根据需要购买印花税票,如一次购买印花
税票或一次交纳税额较大的,可以通过“待摊税金”科目,根据使用情况和合理负担
的原则分摊到当月和以后各月企业管理费中。
企业购买的印花税票应妥善保管并单独设置“印花税票”备查科目,核算其购买、
使用及储存数额。
二、企业应在“451应交税金”科目下增加“应交土地使用税”明细科目,用
以核算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土地使用税。
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当月应负担的土地使用税,借(增)记“企业管理
费”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科目。企业交纳的土地使用税,
借(减)记“应交税金”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企业应在会工01-1.表“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76行项下增设
“20、土地使用税”,并设置“年初未交数”(77行)、“应交数”(78行)、
“已交数”(79行)和“月末未交数”(80行)四个项目。在会工14表“车间
经费及企业管理费明细表”52行“车船使用税”项下增设“印花税”(52-1行)
和“土地使用税”(52-2行)两个项目。
国营工业以外的其他国营企业,可比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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