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资司关于借款总成本所含内容的回复〉的函
国税际函[1999]4号颁布时间:1999-01-15
1999年1月15日 国税际函[199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利息减免税有关优惠利率标准的通知》(国税发[19
97]110号)中“优惠利率表”说明第二条所指“与贷款有关的各种费用”所含
内容问题,已商国家外汇管理局外资司并获其确认。现将该司函复的《关于借款总成
本所含内容的回复》([98]汇资债字第015号)转发你局,请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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