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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6年税收会统报表调整项目后有关报表口径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6]489号颁布时间:1996-08-16

     1996年8月16日 国税函[1996]4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 字[1996]年200号)下发后,我局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6年税收会 统报表增设项目、调整口径的通知》(国税函[1996]434号)及时对有关税 收会统报表项目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前后《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中“外商投资企 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所属项目的对应关系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填报口径   (一)将原“海上石油合资企业所得税”、“海上石油合作企业所得税”、“海 上石油外资企业所得税”、“海上石油外国企业所得税”项目之和反映在现行报表 “外商投资和外国海上石油企业所得税”项目的中央级。   (二)将原“外资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反映在现行报表“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 保险企业所得税”的中央级。   (三)将原“一般合资企业所得税”、“一般合作企业税”的中央级之和反映在 现行报表“一般中央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项目的中央级;其地方级之和反映在现行 报表“一般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项目的地方级。现行报表“一般中央和地方合 资合作企业所得税”项目不反映以前月份已征解入库的一般中央和地方合资合作企业 所得税部分。   (四)原报表与现行报表“一般外资企业所得税”、“一般外国企业所得税”的 口径一致。   二、对帐办法   由于国库在“工商税收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款下既保留了 原9个项级科目,又根据财预字[1996]200号文件增设了7个项级科目(银 国库[1996]14号),故月末或年终与国库对帐时须将有关税收报表数据进行 归并处理:   (一)将报表中“外商投资和外国海上石油企业所得税”累计数与国库的“海上 石油合资企业所得税”、“海上石油合作企业所得税”、“海上石油外资企业所得 税”、“海上石油外国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和外国海上石油企业所得税”5个 项级科目累计数之和进行核对。   (二)将报表中“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累计数与国库的“外资 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2个项级科目累计 数之和进行核对。   (三)将报表中“一般中央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一般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 得税”、“一般中央和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累计数之和与国库的“一般合资企 业所得税”、“一般合作企业所得税”、“一般中央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一般 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一般中央和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5个项级科目 累计数之和进行核对。   (四)将报表中“一般外资企业所得税”、“一般外国企业所得税”累计数之和 与国库的新旧“一般外资企业所得税”、“一般外国企业所得税”共4个项级科目累 计数之和进行核对。   望各地接通知后抓紧布置,认真贯彻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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