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6年税收会统报表调整项目后有关报表口径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6]489号颁布时间:1996-08-16
1996年8月16日 国税函[1996]4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
字[1996]年200号)下发后,我局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6年税收会
统报表增设项目、调整口径的通知》(国税函[1996]434号)及时对有关税
收会统报表项目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前后《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中“外商投资企
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所属项目的对应关系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填报口径
(一)将原“海上石油合资企业所得税”、“海上石油合作企业所得税”、“海
上石油外资企业所得税”、“海上石油外国企业所得税”项目之和反映在现行报表
“外商投资和外国海上石油企业所得税”项目的中央级。
(二)将原“外资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反映在现行报表“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
保险企业所得税”的中央级。
(三)将原“一般合资企业所得税”、“一般合作企业税”的中央级之和反映在
现行报表“一般中央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项目的中央级;其地方级之和反映在现行
报表“一般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项目的地方级。现行报表“一般中央和地方合
资合作企业所得税”项目不反映以前月份已征解入库的一般中央和地方合资合作企业
所得税部分。
(四)原报表与现行报表“一般外资企业所得税”、“一般外国企业所得税”的
口径一致。
二、对帐办法
由于国库在“工商税收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款下既保留了
原9个项级科目,又根据财预字[1996]200号文件增设了7个项级科目(银
国库[1996]14号),故月末或年终与国库对帐时须将有关税收报表数据进行
归并处理:
(一)将报表中“外商投资和外国海上石油企业所得税”累计数与国库的“海上
石油合资企业所得税”、“海上石油合作企业所得税”、“海上石油外资企业所得
税”、“海上石油外国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和外国海上石油企业所得税”5个
项级科目累计数之和进行核对。
(二)将报表中“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累计数与国库的“外资
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2个项级科目累计
数之和进行核对。
(三)将报表中“一般中央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一般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
得税”、“一般中央和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累计数之和与国库的“一般合资企
业所得税”、“一般合作企业所得税”、“一般中央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一般
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一般中央和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5个项级科目
累计数之和进行核对。
(四)将报表中“一般外资企业所得税”、“一般外国企业所得税”累计数之和
与国库的新旧“一般外资企业所得税”、“一般外国企业所得税”共4个项级科目累
计数之和进行核对。
望各地接通知后抓紧布置,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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