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税收政策 > 正文

财政部关于1986年文教企业交纳教育费附加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

财文字[1986]796号颁布时间:1986-11-12

     1986年11月12日 财文字[1986]796号 文化部、教育部、卫生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民委、国家体委、国家科委、国家 地震局、团中央、人民日报社、光明日报社、经济日报社、中国日报社、红旗杂志社、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加发南 京市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1986]50号文件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从 1986年7月1日起开征教育费附加。由于文教企业今年未调整第二步利改税方案, 因此现对1986年文教企业交纳教育费附加有关财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交纳的教育费附加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   二、1986年的利润总额加上当年的教育费附加后,相应计算应交所得税和企 业留利。核定的大中小型盈利企业交纳的教育费附加可抵扣应交所得税,不够抵扣的, 经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同级财税部门审核批准后,其差额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并报同级 财税部门审核批准后,其差额由同级财政从“其他部门的企业利润”科目退库予以弥 补。核定的微利和亏损企业,因交纳教育费附加而扩大的留利不足数和亏损数,按上 述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同级财政予以弥补。1986年的企业决算按上述规定编报。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