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税收政策 > 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征免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国税地字[1989]17号颁布时间:1989-02-17

     1989年2月17日 国税地字[1989]17号 广东、福建、广西、云南、江西、吉林、海南、河北省税务局,广州、厦门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86]财税字第024号通知的精神,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 厂征免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营业帐簿在1989年底以前免征印花税,从1990年起恢复征税。恢 复征税后,对资金帐簿按记载的资金总额扣除1989年底的资金帐面数额后,按规 定计税贴花;对其他营业帐簿按规定贴花。   二、对权利、许可证照在1989年底前暂不贴花,从1990年起按规定贴花。   三、对各类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由于涉及到两方或两方以上的纳税问题,不宜 单独一方免税,应按现行规定贴花。   四、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在1989年底以前暂 免征土地使用税。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