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111号颁布时间:2002-07-18
2002年7月18日 财税[2002]111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西气东输项目上游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增值税执行13%的统一税率,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税字[2000]32号)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对西气东输管道运营企业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从开始获利的年度
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西气东输项目上游开采天然气中外合作区块缴纳矿区使用费,暂不缴纳资源
税。
请遵照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