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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经济特区的企业为我海洋勘探开发石油承包作业、提供服务业务纳税问题的通知

(83)财税字第271号颁布时间:1983-09-09

     1983年9月9日 (83)财税字第271号 广东省财政厅、税务局,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广州、湛江、上海、天津分局: 为了正确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现对经济特区的企业为我海洋勘探开发石油承包 作业和提供服务业务的纳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经济特区内注册或兴办的企业,其生产经营场所在特区之内,经营所得也 来自经济特区的,按照经济特区有关税收规定缴纳各种税收。 二、在经济特区内注册或兴办的企业,其实际经营场所在经济特区之外,经营所 得也来自经济特区之外的(包括我海洋和大陆架),应当按照内地统一的税收法令缴纳 各种税收。 三、在经济特区内注册或兴办的企业,其经营场所和经营所得跨及经济特区和经 济特区之外的,应划分其在经济特区内的经营所得和在经济持区之外的经营所得,分 别按照经济特区有关税收规定和内地统一的税收法令缴纳各种税收。 以上请研究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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