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
国税发[1994]207号颁布时间:1994-09-16
1994年9月16日 国税发[1994]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适应“分税制”和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的需要,加强税收票证管理,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征求各地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
统一的税收票证式样共21种(式样及其说明附后),现检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都使用统一式样的税收票证。从现在起即按统
一式样印制和使用税收票证。现有的票证可继续使用,但最迟不能超过1995年底。
二、票证各栏目尺寸大小、字体规格及计税栏下留多少空行等,可由各地根据需
要自定。各地之间以字号相区别,国税与地税以字号及表头的“国”、“地”两字相
区别。手工票与计算机票可以分别印制,计算机票可以不印金额分位线及大写金额单
位,其他一切都必须按统一式样印制。
三、税收票证字号的编制方法全国统一,票证字号由印制年代、省(自治区、直
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名称、机构名称、票证种类及号码组成,号码与位数由各地根
据票证用量自定。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1994年印制的“税收缴款书”,字号应编
为“(94)京国缴XX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1995年印制的“税收完税证”,
字号应编为“(95)苏地完XX号”。同一年分次印制的同一种票证,应连续编
号。单独印制计算祝票的,其字号应单独编制,编制方法为:在票证种类后面加“电”
字,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1994年印制计算机使用的“税收缴款书”,字号应编
为“(94)京地缴电XX号”。
四、所有票证各联(税收定额完税证在收据联)都必须印有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
务局的机构区别标记,标记印制方法为:在票证右上角字号上方设置直径为1厘米的
圆形或方形标记,圆形内为“国”字,方线内为“地”字,字体为2号正楷。标记颜
色与各联本色相同。
五、税收标证监制章样章、各种票证样张、填写说明等,国家税务总局将陆续制
发各地。
六、国家税务总局将研究修订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各地
仍按现行有效的票证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税收票证统一式样及其说明(共21种)(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