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终止我与原民德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1]203号颁布时间:1991-12-06
1991年12月6日 国税发[1991]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接外交部1991年11月25日(91)外条函第1050号函,中德两国外
交部关于中国与原民德条约处理问题的磋商经两轮会谈后已告结束,并签署了会谈经
要。现根据会谈纪要双方达成的协议,对我国分别与联邦德国、原民主德国签订的避
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1987年6月8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
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自1990年10月3月起终止;但协定的规定至
1990年12月31日在原民德地区继续适用。在此期间,对原民德居民在我国的
有关税务问题,也仍享受该协定规定的税收待遇。
二、1985年6月10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对
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原则上可以自1990年10月3日起适用于统
一的德国;但中德双方主管当局将就该协定举行进一步的磋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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