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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荷兰居民身份证明》式样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1]056号颁布时间:1991-01-12

     1991年1月12日 国税函发[1991]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曾以(88)国税外字第368号文向你们转发了《荷兰居民身份证明》式 样,现接荷兰财政部国际税务司司长万德·黑顿(Van der Heeden)1990年12 月11日来函称,由于荷兰进行有关税收管理的调整,荷兰有关税务部门将重新发布 其居民身份证明,并附来新的《荷 兰居民身份证明》空白式样一份。现将该式样译 成中文,印发给你们,以便在实际执行工作中,核查荷兰居民享受中荷税收协定待遇 所持的居民身份证明。 附件:《荷兰居民身份证明》式样 税务机关 居所地址: 荷兰 本表签署人,税务机关负责人 (地址)证明 (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在缴纳有关股 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税收时,是或曾是荷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避免双重征税协 定第4条规定的荷兰居民。 签民: 日期: 19 公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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