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1]69号颁布时间:2001-01-16
2001年1月16日 国税函[200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1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0]897号)下发后,针对新增报表和项目,一些地区提出填报
口径需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收会计报表
(一)《税收资金平衡月报表》中,“入库税收”的“期末余额”应等于《入库
税金明细月报表》中“一、税收收入合计”与“二、出口退税合计(负数表示)”两
项之和。
(二)《提退税金明细月报表》中:
1.“提取银行代征手续费”为预设栏目,暂不填列。
2.“提取其他代征手续费”栏反映除银行代征手续费之外,按委托代征税款方
式提取的手续费。对代售印花税按5%提取的手续费及上海、深圳两地提取的证券交
易印花税手续费均在该栏反映。
3.“提取代扣手续费”栏反映按法律、法规规定提取的代扣代缴手续费。对储
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提取的手续费等,反映在该栏的相关项目。
4.福利企业、软件集成电路、森工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以及校办、福利、外
商投资企业营业税退税,本表一律反映在“先征后退”栏。
(三)《查补税金明细年报表》中,应征查补税金“小计”栏不包括其应征查处
滞纳金数。其应征类的“查补税款”、“查处罚款”两栏各税种项目之和应分别大于
或等于入库类“查补税款”、“查处罚款”两栏的相关税种项目之和。
(四)《减免税金明细年报表》中,凡对涉外企业批准的减免税金,不管属哪种
减免性质,一律归并反映在“涉外企业”栏。对内资企业批准的减免税金,应根据其
审批时的减免性质分别填列。
二、关于税收统计报表
(一)《税收收入分产业统计月报总表》中:
1.本表合计栏各税种项目应与《税收收入分企业类型月报总表》中各相关税种
项目的合计数对应相等。其“增值税收入”项目下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
人”两项目合计数之和,应等于《增值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中“国内增值税”
项目的合计数。
2.本表“增值税收入”项目只在第二产业的“采掘业”、“制造业”、“电力、
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栏和第三产业的“批发和零售贸易及餐饮业”以及“社会
服务业”栏有数。其“社会服务业”栏统计对日用品修理修配征收的增值税;对机械
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及通信设备等修理修配征收的增值税应根据国民经济
行业分类归并统计在增值税的“制造业”栏。
3.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和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应根据纳税人的所属产业(或
行业)兼顾实际征收税种及品目划分统计。
4.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上海和深圳两地征收的证券交易印
花税,本表一律统计在第三产业的“其他行业”栏。
5.对2001年新开征的车辆购置税,各地暂不反映。今后划归税务部门征收
和管理后,其对个人征收部分一律统计在第三产业的“其他行业”栏,其余部分则按
企业或单位的所属行业分别统计在各相关栏。
6.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各税种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应按其主要
税源分别统计在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各相关行业栏。
(二)《增值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中,对日用品修理修配征收的增值税统
计在“其他行业”项目;对免抵调增增值税应按出口生产企业的所属行业划分统计在
“制造业”、“采掘业”等相关行业的“其他”项目。调整口径后,本表“其他行
业”项目合计数,应等于《税收收入分产业统计月报总表》中“增值税收入”项下的
“社会服务业”合计数。
(三)《涉外税收税额统计月报表》中:
1.本表“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栏中,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项目下各行业划分口径,应分别与《增值税、
消费税、营业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的有关口径对应一致。
2.本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各对应行业之和应分别小于或等于相关税种报
表中“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两栏的相关行业之和。
三、对“欠缴税金”的分类核算及报表编报,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办理。
四、此前有关报表填报规定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以上请抓紧布置,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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