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成品油出口予以退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1]372号颁布时间:2001-06-15
2001年6月15日 国税函[2001]3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来文,反映该公司资产重组和改制后,其下属机构不
再具有法人地位,不能办理出口退税问题,要求予以解决。经商财政部、外经贸部意
见,石化企业资产重组和改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产业结构,合理配置社会经
济资源的需要。进口退税操作办法也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需要,做相应调
整。对此,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对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
司所属机构在本文下发以前出口的在成品油,准予比照改制前的出口退税办法办理退
税。
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机构从文
下发之日后出口的成品油,各地税务机关可向其开具税收(增值税、消费税)缴款书
(出口货物专用);上述两公司将成品油报关出口后,凭借其下属机构提供的税收
(增值税、消费税)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等凭证,比照现行工贸公司出口退税办
法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