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税收政策 > 正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13号颁布时间:2001-02-26

     2001年2月26日 财税[2001]13号 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有关 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3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 所得税;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 (油)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 税照章征收;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 土地、车船,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 船使用税。   二、在2003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用于转储备和轮换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 组织的进口粮(油)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所纳税款由中央财政全额退付。具体 退付方法按《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有 关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