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禁止在公路上设立税务检查站的通知
国税发[1995]133号颁布时间:1995-07-10
1995年7月10日 国税发[1995]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同志在治理公路“三乱”全
国电话会议上指出:“工商、税务……等部门,也要对本部门、本系统提出要求,
不准违背国发[1994]41号文件规定,上路设站或‘搭车’收费、罚款。”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有关文件精神,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深刻领会《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
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和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的精神实
质,充分认识公路“三乱”问题的严重性、危害性和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
务必将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上来,做到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切不可
片面强调以往设立税务检查站起过的积极作用,而忽视在改革开放形势下各部门设
站过多、过密所产生的消极影响。要把撤站纳入税务系统的纠风内容,切实抓紧抓
好,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二、采取措施,狠抓落实
坚决执行国务院国发[1994]41号文件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均不得在公
路上设立任何形式的检查站。各级税务机关要对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对在公路
上设立的尚未撤消的税务检查站,要坚决撤掉;对不顾大局,顶风违令,抵制不撤,
变相擅设的,应予严肃追究,以保证中央治理公路“三乱”的决策得以贯彻。
三、控制税源,防止流失
在公路上撤消税务检查站之后,各地税务机关应当针对征管薄弱环节,采取有
效措施,对税收进行源泉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款流失。要积极与公安、交通、
林业等部门取得联系,及时掌握货流动向及税源动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正确行使税务检查权,做到既要坚决打击偷逃税
不法行为,又要保证货畅其流,为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