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税收政策 > 正文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确认第三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

国经贸技[1995]374号颁布时间:1995-08-01

     1995年8月1日 国经贸技[1995]3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税务局、海关、国 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制定的《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 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国经贸[1993]261号),经审定,确认 大庆石油管理局技术中心等40个单位作为第三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 术中心。   经确认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要按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 局、海关总署制定的国经贸[1993]465号文所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新的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后,已取消中试产品免征所得税优惠政策。   附:第三批享受优惠政策的40个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