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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35号议案(转建议)的答复

财税政字[1998]131号 颁布时间:1998-05-28

     1998年5月28日 财税政字[1998]131号   刘孝文等32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黄土高原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恶化,直接影响这 个地区群众生产、生活乃至整个黄河流域的持续发展,应给予重视”的议案(转 建议)已批交水利部、财政部、林业部、陕西省人民政府分别研究办理,现就有 关财税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治理水土流失减免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纳税人兴修农田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 程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土地,受益未满3年,应当参照受益前的正常年景的产 量评定常年产量;对纳税人因兴修水土工程,在原有坡耕地上修梯田、培地埂等 而新增加的产量和在荒沟修淤地坝、谷坊等新淤出的耕地而收获的全部产量,由 受益年算起,3--5年不计征农业税。《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 税的规定》中规定,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 从有收入起1--3年内准予免税。对符合上述减免条件的,应由纳税人提出申 请,经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可给予减免税照顾。黄土高原地区在治理水土流失工 作中可按上述政策执行。   二、关于对因减免税收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应给予补贴的问题。按照现行财 政体制,由于实行减免税政策减少的收入,原则上是哪一级政府收入由哪一级财 政负担。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是地方财政收入,减免税后减少的收入,应由地方 财政负担。黄土高原水土流失地区一般是贫困地区,为帮助贫困地区的发展,中 央财政除从体制上支持贫困地区我,还从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资金、专项补助等 方面给予支持,目前逐步建立的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其模式在设计上 是向贫困地区倾斜的。这些财政补助和优惠政策对黄土高原地区水土流失的治理 是有帮助的。   黄土高原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扶持, 财税优惠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只有在各方面的共同理解、支持和努力下,水土 流失问题才能逐步得到解决。   感谢代表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6855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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