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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

(88)财税字第091号颁布时间:1988-06-15

     1988年6月15日 (88)财税字第091号   为了有利于辽东半岛、山东半岛,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 的经济开放区(以下简称沿海经济开放区)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吸收外资, 引进技术,加速实施沿海经济发展战略,现对外商在沿海经济开放区投资有关减 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优惠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外商在沿海经济开放区投资开办的生产性企业(以下统称经济开放区企业), 凡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 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财政部批准,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不具备前款减征条件,但是属于下列行业(包括科研项目)的经济开放 区企业,经财政部批准,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打八打计算征税:   1.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2.治金、化学、建材工业;   3.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4.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5.农业、林业、牧业、养殖业以及这些行业的加工工业;   6.建筑业。   对沿海经济开放区企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上述优惠税率,根 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 外商投资的规定》所规定的范围,条件和期限执行。   二、对开放区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需要给予减征、免征优惠的,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三、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经济开放区股息、利息、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贪污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 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 征、免优惠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四、经济开放区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追加投资进口的本企业生产用设备、营 业用设备、建筑用材料,以及企业自用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免征工商统一税。   五、经济开放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另有规定的以外, 免征工商统一税,内销产品,照章征税。   六、经济开放区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用于生 产出口产品部分,免征工商统一税,用于生产内销产品部分,照章征税。   七、在经济开放区企业中工作或者居住的外籍人员,携带进口自用的安家物 品和用的交通工具、凭省辖市及其以上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在 合理数量内免征工商统一税。   八、为了在引进优良品种的同时,利于我国的动植物检疫工作,广东、福建、 浙江、江苏、山东可选择一两种海岛(或江心沙地)举办试验农场,对引进的良 种、良畜等进行试种、试养。这类试种、试养项目属于科研性质,从获利年度起 五年内寄存豁免一切税收。   附件:一、国务院关于扩大沿海经济开放区范围的通知      二、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门)漳(州)泉(州)三角地区经济开        放区市、县名单(编者得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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