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抗洪赈灾邮票销售收入税收政策问题意见的函
财税字[1998]148号颁布时间:1998-10-30
1998年10月30日 财税字[1998]148号
信息产业部:
你部上报国务院的《关于免征"抗洪赈灾"邮票销售收入工商税收的请示》(信
部[1998]533号),国务院办公厅已批转我们研办(办2365),经研究,现将我
们的意见回复如下:
今年的洪水发生以后,社会各界纷纷捐款捐物。为加强对捐赠的管理,国务院
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14号),
通知明确指出,所有国有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税法规,不得将救灾捐赠抵扣
营业收入,不得因此影响各项税收的缴纳。据此,对"抗洪赈灾"邮票的销售收入,
应先按规定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其余部分再全部用于捐赠。
另外,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
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
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抗洪赈灾"邮票的捐款收入,符合这一规定的,
可以比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