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54号建议的答复
财税政字[1998]110号 颁布时间:1998-05-25
1998年5月25日 财税政字[1998]110号
耿昭杰等30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请示国家支持形成汽车产品自主发能力”的建议收悉,现
答复如下:
一、现行税制对高新技术和汽车造业的优惠政策
1、1994年税制改革后,为适应建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
统一税法、公平税负,国家取消了一些减免税,规范了税制。为保证新理税制的
平稳过渡,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现行税制对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和高技术产品开
发等在营业税、所得税、投资方向调节税等方面规定了一些优惠政策,例如:对
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研单位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
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
企业所得税;对科学业务用房、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和高技术攻关项目、中间试验、
工业试验和开发性试验室等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
2、国家一直非常重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问题,在1996年调整进
口税收政策时,保留了对专门从事科学研究的机构和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国
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并直
接用于科学研究的实验室设备、仪器、仪表,以及包括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在
内的科研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优惠政策。如果一汽长春汽车研究所属于国务院
部、委、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也应享
受这一税收优惠政策。
3、为了促进和推动我国汽车工业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加快汽车
国产化的进程,国家先后制定实施了小轿车和轻型客车国产化率与进口关税税率
挂钩的办法,在规定的期限内,企业生产的小轿车或轻型客车国产化率只要达到
规定的要求,即可享受到零部件进口关税减按75%、60%或40%的优惠。
同时,为了鼓励企业自主开发新车型,还规定了对轻型客车开发技术所需进口的
软件免征关税,自主开发产品所需进口的参考模型和模具减按50%计征进口关
税的优惠。为提高轻型客车关键件的国产化率,还规定:发动机、变速箱生产企
业国产化率达规定标准时,即可享受到进口零部件减按30%-60%计征关税
的优惠。
4、去年12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
1997]37号)规定: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
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
录》的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
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均
可免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从上述政策不难看出,国家对高技术产品的开发是非常重视的,已经给了许
多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一汽均可享受。因此,你们提出的税收优惠建议,有
些目前已在执行。
二、关于增值税、消费税和进口关税的优惠问题
1、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两种税均属间接税,虽然是由企业缴纳,但税负最
终是由消费者负担。从理论上讲,对间接税的征免与否影响的只是消费者,并不
影响企业的正常利润,因此,也不增加企业的税负。而且,就消费税而言,目前,
并不是对所有汽车都征收消费税,而仅仅对小轿车和轻型客车征收,且税率也不
是很高。对这两类车征收消费税,主要在于:①小轿车和轻型客车在我国还属于
高档消费品,并不是百姓家庭的生活必需品,征收消费税具有调节社会分配的作
用;②汽车对城市环境污染的影响很大,征收消费税也有对这方面的补偿意义。
就新车型而言,往往售价较高,会给企业带来高额利润,足以补偿前期开发的投
入费用。况且,国家对科研部门开发、转让新车型已经给予了进口和国内部分税
收政策的优惠鼓励。因此,不宜再对开发初期的新车型免征增值税或消费税。
2、关税。由于国家目前已制定了关税税率与国产化程度挂钩的政策,如再
对进口的汽车零部件等再给予免征关税的优惠照顾,将不利于促进企业引进技术
的消化吸收和提高汽车国产化率,为此,也不宜对开发产品进口的汽车零部件等
再给予免征关税的优惠照顾。
三、科研经费问题
为加速企业技术进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企业技
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对鼓励企业加在
技术一切费的投入、推动产学研的使用,促进联合开发、增加财政技术投入等方
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已体现了国家对企业技术进步新产品联合开发的支持。因此,
国家财政不宜再筹集资金专项用于轿车产品的科研开发。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68552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