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5]158号颁布时间:2005-11-18
内蒙古、黑龙江、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新疆、宁夏、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5年第二批224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6年6月30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车购办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国家税务局车购办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关、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2005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单位 合计 猎豹 猎豹 猎豹 北京吉普 尼桑
CFA5022XZH CFA5033XZH CFA5036XZH BJ5020XZH4 ZN5021XZHEBG
合计 224 90 49 22 37 26
内蒙古 46 5 12 12 7 10
黑龙江 13 7 2 4 0 0
浙江 25 10 6 0 7 2
安徽 1 1 0 0 0 0
江西 6 4 0 0 2 0
山东 6 3 3 0 0 0
河南 23 10 4 1 2 6
重庆 3 3 0 0 0 0
四川 8 2 0 3 3 0
贵州 18 5 2 2 4 5
云南 35 25 4 0 6 0
陕西 14 8 2 0 3 1
宁夏 4 2 2 0 0 0
新疆 22 5 12 0 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