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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电子信息传递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777号颁布时间:2005-08-05

     2005年8月5日 国税函[2005]7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
005]79号)的要求,从2005年7月起对于机动车辆税收实行“一条龙”管
理。近日,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和车辆税
收一条龙清分比对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为做好车辆购置税电子信息传递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数据传递路径
  总局用于车辆购置税电子信息传递的专用FTP服务器地址是130.9.1.
173,各省访问FIT服务器的用户名和初始口令见附件1。请各地在第一次访问
该FFP服务器时更改初始口令。
  二、关于数据上传
  各省使用自己的用户名和口令登录总局FTP服务器,分别进入“异常发票上传”
目录和“车辆识别代码上传”目录,将通过车辆税收清分比对系统清分出的异地异常
发票信息和异地车辆识别代码信息分别写入相应目录下。
  三、关于数据获取
  (一)获取总局清分结果
  各省级局使用自己的用户名和口令登录总局FTP服务器,分别进入“异常发票
下载”目录和“车辆识别代码下载”目录,获取总局清分后的各省异常发票信息和车
辆识别代码信息。
  (二)获取省局清分结果
  各省级局获取总局清分结果后,对于异常发票信息,通过车辆税收清分比对系统
按所辖地市级局对该结果再次清分后,连同本辖区内异常发票的清分结果放在省局F
TP服务器规定下载目录下,供所辖各地市级局读取。
  各地市局获取各省局清分结果后,对于异常发票信息,通过车辆税收清分比对系
统按所辖区县税务机关对该结果再次清分后,下发所辖各区县税务机关。
  对于车辆识别代码信息,各省级局通过车辆税收清分比对系统按所辖各生产企业
主管税务机关对该结果再次清分后,连同本辖区内车辆识别代码的清分结果放在省局
FTP服务器规定下载目录下,供所辖各地市级局读取,并逐级下发至所辖各生产企
业主管税务机关。
  请各地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规定,做好相关工作,保证车辆购置税电子信息及时、
准确的上传,下发。
  如有问题,请与总局(信息中心)或软件技术支持人员联系。
  总局联系人:侯咏梅 电话010 -63417631
  软件技术支持人员:赵杰 电话8008186880

附件:总局车辆税收数据传输FTP服务器用户信息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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