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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8]123号颁布时间:1998-08-10

     1998年8月10日  财税字[1998]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支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机构建 设,现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通知如下: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购买房屋用于办公的,在2000年12月 31日前,免征契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照章征收契税。  二、上述规定自1998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缴纳的契税税款,不予 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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